ASTMF963-03消費者玩具安全規(guī)范
本標準以固定代號F936 發(fā)布,緊跟代號的數(shù)字表示啟用的年份或修改的年份,括號中的數(shù)字表示最近復批的年份,右上角的符號(e)表示修改或復批后的版本變動。 序言 本標準的目的是建立一個全國認可的玩具安全要求,雖然本標準不排除家長的選擇適合兒童年齡的玩具時應盡的責任,或不同年齡的兒童接觸同一種玩具時家長的監(jiān)督責任,但是它的運用可將其涉及的玩具在正常使用和可預見的合理濫用時發(fā)生的降低到最少,本標準起初是作為一種非強制性的產(chǎn)品標準在國家標準局主持下制定的,于1976 年出版(PS72-76)。目前的版本是用來更新安全要求,在參考了下面要求后使本標準包括這些要求的內(nèi)容;已出版的強制性聯(lián)邦要求,有關的非強制性標準,涉及潛在危險的一些新要求及基于制造商使用原標準的經(jīng)驗所進行的技術修改。 1 范圍 1.1 本標準涉及了公眾可能不易認識到的及玩具在正常使用中或可預見的合理濫用后可能遇到的危險。本標準并不意味著能包羅某一特定玩具的所有可預想到的危險。 除了與產(chǎn)品有關,本標準不涉及產(chǎn)品的性能與質(zhì)量。除標簽要求指出的玩具的功 能性危害以及玩具所適用的年齡組之外,本標準對玩具中作為功能作用顯示的固 有及的危險部分不作要求。例如:是針的功能所必須的。對于購買玩具 縫紉機的顧客來說,縫紉針的固有危險是人人皆知的,并且這種危險是作為一種 常識性的教育傳授給使用者的。 1.2 另外,盡管一個乘騎玩具存在與其使用有關的固有危險(例如,摔倒在人行道上), 但通過采用標準與其結構有關的可能危險(銳利邊緣,暴露的機構等)將減少。 1.3 本標準包括14 歲以下各年齡組的兒童玩具的要求與測試方法,本標準對不同年齡 組兒童制定適用不同的要求,這些年齡組反映了危險的性質(zhì)和預期兒童應付這些 危險的智力或/和體力水平。 1.4 本標準不包括下列項目: 自行車 三輪腳踏車 小彈弓和尖頭標槍 游樂場設備 無槍 風箏 成品主要不是游戲用的業(yè)余消遣品、藝術品 成品主要不是作游戲用的模型物品 不具玩耍價值的蠟筆、油漆、粉筆和類似的藝術材料(原料或成品),然而所有藝 術材料除外---它們不論是否是玩具的一部分,都必須符合LHAMA4.30.1 至4.30.3 條。 體育用品、野營用品、體育設備、樂器及家具:然而,上述的玩具仿制品包 括在本標準內(nèi)(玩具仿制品與這些用品之間通常有明顯的界線,這是的。例 如:樂器或體育用品和其玩具仿制品之間的界線,決定該項目是不是玩具仿制品 取決于制造商或批發(fā)商的意圖,以及正常使用和可預見的合理濫用的方式。) 動力驅(qū)動的飛機、火箭、船只及陸地車輛模型,但其玩具仿制品包括在本標 準內(nèi)。 1.5 玩具年齡標識和玩具包裝的一般準則規(guī)定在附錄A1 中。 1.6 有關包裝和運輸?shù)那闆r規(guī)定在附錄A2 中。 1.7 本標準包括以下章節(jié): 標題章節(jié) 范圍1 參考文獻2 術語3 安全要求4 材料質(zhì)量4.1 易燃性4.2 毒性4.3 電/熱能4.4 發(fā)聲玩具4.5 小物件4.6 可觸及邊緣4.7 突起4.8 可觸及4.9 金屬絲或桿件4.10 釘和緊固件4.11 包裝薄膜4.12 折疊裝置和鉸鏈4.13 繩和橡皮筋4.14 穩(wěn)定性和超載要求4.15 封閉的空間4.16 輪、輪胎和軸4.17 孔、間隙和機械裝置的可觸及性4.18 仿制保護裝置4.19 橡皮奶頭4.20 彈射玩具4.21 出牙器和出牙玩具4.22 搖鈴4.23 擠壓玩具4.24 電池驅(qū)動玩具4.25 供連接在童床或游戲圍欄上的玩具4.26 玩具柜4.27 填充玩具和豆袋類玩具4.28 嬰兒推車和童車玩具4.29 藝術材料4.30 玩具槍標記4.31 氣球4.33 彈子4.34 球4.35 絲球4.36 半球形物品4.37 安全標識要求5 使用說明6 制造商標記7 測試方法8 概述8.1 有毒物含量的測試8.2 溶解可溶性物質(zhì)的方法8.3 清潔度和防腐性能的試驗8.4 正常使用試驗8.5 濫用試驗8.6 沖擊試驗8.7 部件移取的扭力試驗8.8 部件移取的拉力試驗8.9 壓力試驗8.10 輪胎移取試驗和咬接式輪軸組合的移取試驗8.11 撓曲試驗8.12 口動式玩具的試驗8.13 玩具箱蓋和關閉件的試驗8.14 彈射玩具8.15 乘騎玩具的穩(wěn)定性試驗8.16 絲球的拉力試驗8.17 電池操作玩具的馬達堵轉試驗8.18 電池驅(qū)動乘騎玩具測試8.19 產(chǎn)生噪音的玩具測試8.20 有輪乘騎玩具的動態(tài)強度測試8.21 包裝薄膜厚度8.22 繩套和繩索測試8.23 識別9 年齡分組準則附錄A1 包裝和裝運附錄A2 系在童床或游戲圍欄上的玩具的設計指南附錄A3 玩具的易燃性測試程序附錄A4 2003 修訂本的原理說明附錄A5 1.8 的數(shù)值為標準數(shù)值,括號里的數(shù)值僅作參考。 1.9 下述預防聲明僅涉本標準章節(jié)8 中的測試方法部分: 本標準并非意味針對所有與其使用有關的安全問題,使用本標準者都有責任建立合適的安全及 健康的操作程序,并在使用前確定適用性法規(guī)內(nèi)容。 2、參考文獻 2、1 ASTM 標準 D374 固態(tài)電絕緣體的厚度測試方法 D642 確定裝運容器,零部件及單位負載的抗壓力的測試方法 D880 裝運容器的傾斜沖擊試驗 D999 裝運容器的震動試驗 D1193 水試劑的標準要求 D2240 橡膠性質(zhì)的測試方法--硬度測定 D3421 氯乙烯塑料中的混合增塑劑的萃取和分析方法 D4236 對造成慢性健康危害的藝術材料的標示方法 D5276 載物箱的自由跌落試驗方法 F1313 橡皮奶嘴上奶頭中易揮發(fā)的n-亞硝胺含量規(guī)定 F1148 家用運動場所設備的消費者安全規(guī)范 2.2 ANSI 標準 C18.1 干電池和電池的美國國家標準-規(guī)范 S1.4 聲級計規(guī)范 Z315.1 三輪腳踏車的安全要求 2.3 聯(lián)邦標準 15 CFR 1150 仿真玩具槍和仿制玩具槍的標志 16 CFR 1303 含鉛油漆和某些含鉛油漆消費品的禁令 16 CFR 1500 危險物品條例規(guī)則,包括以下部分: 1500.3(c)(6)(VI)“易燃固體”的定義 1500.14(b)(8)有害藝術材料的標識 1500.18 禁用的玩具和其他供兒童使用的禁用物品 1500.19 貼錯標識的玩具與其它供兒童使用的物品 1500.44 測定極易燃和易燃固體的方法 1500.47 測定玩具帽產(chǎn)生的聲級的方法 1500.48 測定供8 歲以下的兒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中銳利的技術要求 1500.49 測定從8 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中金屬或玻璃銳利邊緣的技術要求 1500.50--53 供兒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的模擬使用和濫用測試方法 1500.83 小包裝袋,較小危害及特別情況的豁免 1500.85 歸類為禁用的危險物品的豁免 1500.86 歸類為禁用的玩具或其它供兒童使用的禁用物品的豁免 16 CFR 1501 識別供3 歲以下兒童使用,含可引起窒息、吸入或咽下危險小部件的玩具和其它 物品的方法 16 CFR 1505 供兒童使用的電動玩具或其他電動物品的要求 16 CFR 1510 搖鈴的要求 16 CFR 1511 橡皮奶嘴的要求 16 CFR 1610 服裝紡織品的易燃性標準 21 CFR 110 制造、處理、包裝或貯存人類食物的現(xiàn)行良好操作規(guī)范 21 CFR 170-189 供人類食用的食物 21 CFR 700-740 特殊化妝品的要求 21 CFR 73、74、81、82顏色添加劑 49 CFR 173.000,109 C 級的定義 SS-T-312B 片材、板材:天然瀝青、橡膠、乙烯、石棉乙烯 2.4 ISO 和IEC 標準 ISO 7779 電腦和商務設備發(fā)出空氣傳播噪音的聲學測量 ISO 8124-1:2000 玩具安全,與機械和物理性能方面有關的安全 IEC 60086-2 電池原理:物理和電氣規(guī)范 3、術語 3.1 本標準用語的定義 3.1.1 A 計權聲壓級(LpA )--使用標準化的A 計權獲得的聲壓計。 3.1.2 可觸及--能被在16 CFR1500.48 及16 CFR1500.49 規(guī)定的探頭接觸的任何玩具部分 或部件,探頭的使用方法見16 CFR 1500.48(C)。可觸性探頭的說明見圖1。 注1--圖中提供了兩個年齡組的兒童對應的兩個尺寸不同的探頭。 所有尺寸單位為英寸a b c d e f G (0.36 個月的兒童)探頭A 0.110 0.20 1.020 0.577 1.731 1 189/32 (37.96 個月的兒童)探頭B 0.170 0.340 1.510 0.760 2.260 1 1/217 25/32 圖1 可觸及性探頭 3.1.3 堿性電池--具有堿性錳電化學的不可充電干電池 3.1.4 水上玩具--無論能否充氣,用于承受兒童重量并在淺水中玩耍的物品,不包括洗浴玩 具、沙灘球和美國海岸警衛(wèi)隊批準的救生設備。 3.1.5 藝術材料--任何由制造商或重新包裝商出售或提供的,適合于在制作任何媒介的視覺 藝術或圖畫藝術作品的任何階段使用的物品,該定義包括藝術品組成部件在內(nèi)的物品,例如:油漆、 油畫布、墨水、蠟筆、粉筆、焊料、銅焊條、焊劑、紙、粘土、石頭、線、布及照相膠片、還包括 與最終藝術品制作緊密相關的物品,例如:刷子、清掃刷、溶劑、陶瓷爐、絲網(wǎng)印刷、模具、模具 制造材料及攝影用的顯影劑。 3.1.6 球--指設計成或打算用作擲、擊、踢、滾、跌、反彈的任何球形、卵形或橢圓形物件。 術語“球”包括任何通過繩、橡皮筋或類似繩拴系到玩具或物品上的球形、卵形、橢圓形物件。術 語“球”還包括設計成或打算用作球的,由多個面連接成一個圓球卵形或橢圓形的多邊物體。術語 “球”不包括性密封于彈子機、迷宮和類似外部容器內(nèi)的骰子或球。如果根據(jù)16 CFR 1500.53 測試時,球不能從外部容器取走,則屬于密封。 3.1.7 電池操作玩具--至少有一個功能是依靠電和電池驅(qū)動的玩具。 3.1.8 毛刺--由于材料切割或最后加工得不平整而使玩具或零部件的邊緣或結合處出現(xiàn)的 粗糙部分。 3.1.9 鈕扣電池--直徑大于其高度的電池。 3.1.10 C 計權聲壓級(LPC)--使用標準化的C 計權獲得的聲壓計。 3.1.11 近耳玩具--供靠近耳朵使用的玩具,例如玩具電話(不限于此種玩具)。 3.1.12 倒塌--機構突然或意想不到的折疊。 3.1.13 壓縮彈簧--在壓縮后基本回復到原來狀態(tài)的彈簧。 3.1.14 連續(xù)聲音--任何穩(wěn)定狀態(tài)的聲音或持續(xù)時間超過一秒鐘的一組變化聲音。 3.1.15 繩索-- 一根細長的,柔軟的材料包括單纖維絲、編織和捻搓的繩、粗繩、塑料紡 織袋,絲帶及那些通常被稱為線的纖維狀材料。 3.1.16 化妝品--任何預定或可能通過擦、灑或噴、導入或其它方式施加于人體,以達到清 潔、美化、改善或增添魅力、或改變形象的作用的物品。 3.1.17 夾傷--表面之間的擠壓而造成的身體某部分的受傷。 3.1.18 卷曲邊緣--鄰近邊的薄片部分被卷成弧形并與底片形成小于90 度角的邊,如圖2 所 示。 圖2 彎卷邊緣 3.1.19 發(fā)射裝置--釋放并推進一個彈射物的無生命系統(tǒng)。 3.1.20 驅(qū)動裝置--各部分或部件(例如齒輪、皮帶和發(fā)條機構)連接組成的組件,其中最 少一個是由與兒童無關的能量(例如電力或機械方式)來驅(qū)動的。 3.1.21 危險邊緣--在玩具的正常使用和可預見的合理濫用時能產(chǎn)生不合理傷害的危險的可 接觸邊緣。供8 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的金屬和玻璃邊緣如不能通過16 CFR 1500.49 規(guī)定的銳邊 試驗,則被定義為潛在的危險邊緣。非金屬和玻璃的其他邊緣在通常使用條件下經(jīng)接觸為銳利時, 被定義為潛在的危險邊緣。 3.1.22 松緊帶--用不低于20in。(510mm)/min.的測試速度拉長至少10%后,能基本回復到 原來尺寸和形狀的材料。 3.1.23 等效聲級(LAeq)--在時間階段內(nèi)及在位置,具有與隨時間變化的聲音相同 的A 計權聲音能量的穩(wěn)態(tài)聲音水平級。 3.1.24 拉伸彈簧--在拉力消失后基本回復到原來狀態(tài)的彈簧。 3.1.25 緊固件--把玩具的兩個或以上部件連接在一起的機械裝置(如螺釘、鉚釘和訂書釘)。 3.1.26 斜薄邊--材料在剪切或切割過程中產(chǎn)生的斜面(或說厚度由中間向邊緣逐漸減小)。 3.1.27 溢料--在模具合箱的嚙合部分溢出的過剩材料。 3.1.28 折疊機構--由鉸鏈、轉軸、折疊或滑動部件組裝的機構,在使用時能產(chǎn)生壓、剪、 擠或切割動作。 3.1.29 絨毛--能輕易地從帶毛絨表面的玩具上脫落的少量纖維類材料。 3.1.30 手持玩具--供握于手中使用或操作的玩具,包括但不限于這些玩具:玩具工具、小 型電子游戲用品、填充玩具和玩具娃娃,近耳玩具,搖動聲響玩具和使用帽的玩具不包括在此 定義中。 3.1.31 危險--在正常使用時或由于可預見的合理濫用產(chǎn)生不合理的傷害或致病危險的任何 玩具特性。 3.1.32 螺旋彈簧--形狀如線圈的彈簧。 3.1.33 折疊邊緣--鄰近邊的薄片部分往薄片主體方向折疊大約180 度,并與主體薄片平行 面形成的邊,如圖3 所示。 圖3 折疊邊緣 3.1.34 鉸鏈線間隙--在玩具的固定部分與活動部件沿著或鄰近轉軸的投影線之間的間隙, 見圖4。 關鍵詞 1 鉸鏈線1=鉸鏈線間隙 2 蓋子 3 盒子 圖4 鉸鏈線的間隙變化 3.1.35 爆發(fā)型的脈沖噪音--由以材料的快速膨脹或爆發(fā)為特征的能量突然釋放而產(chǎn)生的噪 音,這類噪音的特點是發(fā)生時間非常迅速和持續(xù)時間非常短,由此帶來明顯超過環(huán)境噪音的短暫的 聲壓偏移。 3.1.36 撞擊型的脈沖噪音--該噪音是由一運動中的物體與另一運動或靜止的物體碰撞而產(chǎn) 生。這類型的噪音特點是明顯超過環(huán)境噪音的短暫的聲壓偏多。撞擊型噪音的發(fā)生時間典型地比爆 發(fā)型噪音長得多。 3.1.37 搭接--一條邊與一平行表面部分重迭形成的搭接,但在整個重迭長度上并非所有的 點都機械地結合在一起。如圖5 所示。 圖5 典型的搭接 3.1.38 大型笨重玩具-----不考慮次要附件,計算出的底部投影面積大于400in2(0.26 ㎡) 或體積大于3 ft3(0.08m3)的玩具。。 3.1.39 乳膠汽球--由設計成可充注空氣或氣體的乳膠袋組成的任何玩具或裝飾品,該術語 不包括用于水上活動的可充氣的兒童玩具。例如、浮水圈、泳圈或其它類似物件。 3.1.40 彈子--由硬性材料構成的球體,例如:玻璃、瑪瑙、大理石、或塑膠,用于各種兒 童游戲中,一般作為玩物或標記,術語“彈子”不包括地封閉于玩具或游戲機內(nèi)的彈子。彈子 根據(jù)16 CFR 1500.53 測試,如不能從玩具或游戲機內(nèi)取出,則屬于封閉。 3.1.41 不可替換電池--在產(chǎn)品或設備的預期壽命期間對其供電的一種電化學裝置,該裝置 不讓使用者接觸或更換,在正常使用及按條款8.6 至8.10 進行可預見的合理濫用試驗時,這種電 池應不可觸及。 3.1.42 正常使用--按照玩具附有的說明進行使用的方式、由傳統(tǒng)與習慣所決定的使用方式, 或看到玩具后即明白的使用方式。 3.1.43 包裝--在購買玩具時附隨的材料,但沒有預定的玩耍功能。 3.1.44 峰值聲壓級(LCpk)--在觀測期間內(nèi)的C 計權瞬時聲壓級。 3.1.45 壓傷--當兩個運動著的表面,或一個運動另一個固定的表面互相靠近時,它們會使 肉體陷入并受壓而造成傷害,通常導致擦傷或破口。 3.1.46 危險利尖--在正常使用或可預見的合理濫用過程中產(chǎn)生的不合理傷害的可觸性利 尖。供8 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上的如果不能通過16 CFR 1500.48 中規(guī)定的利尖試驗,則被 認為是潛在的危險。 3.1.47 絲球--多段或多束纖維、紗線或線條,其中心被夾住或固定和系住并整理成球形, 也包括由填充材料做成的球形附件。 3.1.48 主要展示面--指零售包裝或容器、箱或自動售貨機的展示面,即設計成最主要的展 示、顯示或呈現(xiàn)給顧客觀看或檢查的側面或表面。 3.1.49 彈射物--由在使用者的控制下能貯存和釋放能量的發(fā)射機構所發(fā)射的物體。 3.1.50 危險突起--由于材料或/和結構的原因,兒童跌倒在上面會造成刺傷的突出物。對眼 睛或/和嘴巴的刺傷不包括在本定義之內(nèi),這是由于通過產(chǎn)品設計不可能消除對身體這些部位的刺 傷危險。 3.1.51 保護帽或蓋--附在潛在的危險邊緣或突出物上以減小傷害的可能性的部件。 3.1.52 保護頭--附在彈射物撞擊末端上的部件,當彈射物射到人體上時可限度地減小 傷害,同時也可防止彈射物撞擊目標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如提供使彈射物吸在目標上(如吸盤) 的方法或防止對無生命物體的損傷。 3.1.53 合理的可預見濫用--兒童可能不按正常的使用方法使用玩具的情況。例如:故意拆 散、跌落、或不按預定目的使用玩具、玩具的模擬使用及濫用試驗見16 CFR1500.50,1500.51, 1500.52 及1500.53(不包括咬嚙試驗及每部份的(c)節(jié))。 3.1.54 剛性--根據(jù)測試方法D2240 的校訂本進行測量時硬度超過70 肖氏A 級的材料。 3.1.55 卷邊的邊緣--鄰近邊的薄片部分卷成一個弧形并與主體薄片形成一個90 度-120 度 角度的邊,如圖6 所示。 圖6 卷曲邊緣 3.1.56 模擬防護設施--設計用于模仿對穿戴者具有某些機械保護作用(如保護頭盔和盔甲) 的產(chǎn)品的玩具。 3.1.57 擠壓玩具--供18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手握柔軟玩具,通常裝有發(fā)音部分,彎曲或擠 壓玩具迫使空氣通過一開口能使發(fā)音部分產(chǎn)生聲音,當放開后玩具能恢復到原始形狀。 3.1.58 軟填塞玩具/填充玩具--穿有衣服或不穿衣服,身體表面柔軟并用軟性材料填充的玩 具,其軀干可以用手隨意壓縮。 3.1.59 裂片--帶銳利尖點的碎片。 3.1.60 卷簧--發(fā)條狀彈簧。 3.1.61 穩(wěn)態(tài)聲音(噪音)--在觀測期內(nèi)只有微小而可以忽略的聲壓級波動的噪音。 3.1.62 桌面、地板和童床玩具--供連接在或放在桌面、地板或童床內(nèi)玩耍的玩具。這類玩 具包括但不限于玩具車、堆垛玩具、大型笨重玩具、游戲用品和連接到童床圍欄的活動玩具。 3.1.63 出牙器--設計給口部使用的,主要用以減輕嬰兒出牙期的不適癥狀的玩具。 3.1.64 工具--可用于操作螺絲、夾子或類似固定裝置的螺絲起子、硬幣或其它物件。 3.1.65 玩具--任何為14 歲以下兒童設計、制造或銷售的作為玩耍的物品。 4 安全要求 4.1 材料質(zhì)量--玩具可以用新的或復處理過的材料制成,并應目視清潔和沒有污染。應不用 放大鏡而用裸眼對材料作視覺評估,如果使用復處理過的材料,必須將其精制以使其危險物含量符 合4.3.1 的要求。 4.2 易燃性--玩具中使用的非紡織品(不包括紙)材料按照聯(lián)邦有害物質(zhì)條例(FHSA)16 CFR、 1500.3(c)(6)(VI)的規(guī)定不能是易燃的,為達到試驗目的,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紡織物應符合16 CFR 1610 的要求,玩具易燃性的測試規(guī)程,即對16 CFR1500.44 的說明,在附錄A4 中。 4.3 毒性 4.3.1 有毒物質(zhì)--玩具或用于玩具的材料必須符合FHSA 以及根據(jù)FHSA 所頒布的有關規(guī)定, 16 CFR 1500.85 中列出了豁免該法規(guī)規(guī)定的某些種類的玩具。法規(guī)對有毒的、腐蝕性的、刺激性、 敏化的或產(chǎn)生壓力的、放射性的、易燃的和可燃性物質(zhì)規(guī)定了。8.2 為測定有毒物質(zhì)含量的參 考方法。應注意的是,有些州對有毒物質(zhì)的規(guī)定可能比聯(lián)邦規(guī)定的更嚴格。 4.3.2 食品的制造和包裝--與玩具一起出售的食品的制造與包裝都必須符合關于人類食品 制造、加工、包裝和貯存的衛(wèi)生操作條例21 CFR 110。 4.3.3 非直接食品添加劑--供與食品接觸的玩具部件,如玩具炊具必須符合食品、藥物和化 妝品條例(FDCA)的有關要求。特別是21 CFR 170 至189。 4.3.3.1 供與食品接觸的玩具部件的標簽--由供與食品接觸的部件(如玩具炊具和玩具餐 具)組成的玩具,應符合6.8 條款的說明文字的要求。 4.3.3.2 陶瓷中鉛鎘含量--用來或可能盛放食品的陶瓷玩具部件,例如陶瓷茶具,必須符合 FDCA 中402(2)(c)和FDA 產(chǎn)品合格方針導則中的有關要求。 4.3.4 化妝品--玩具化妝品必須符合FDCA 中的有關要求,代碼為21 CFR。其中適用于化妝 品的規(guī)定見700-740。對化妝品中色素的有關規(guī)定見21 CFR 中73、74、81 和82。 4.3.4.1 另外,供8 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化妝品必須符合本標準和FHSA 條例的所有要求, 但不包括16 CFR 1500.81 和1500.3(b)(D)(ii)。 4.3.4.2 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的要求因此將作為對兒童用品現(xiàn)行規(guī)定的補充。 4.3.5 油漆和類似的表面涂層材料涂在玩具上的油漆和其它類似的表面涂層材料必須符合消 費者產(chǎn)品安全條例(CPSA)頒發(fā)的16 CFR 1303 中關于鉛含量的規(guī)定。 4.3.5.1 本規(guī)定禁止使用鉛含量(計算成鉛金屬[Pb]超過油漆總的非揮發(fā)性重量或干油漆膜重 量的百分之零點零六(600ppm)的含鉛或鉛化物的油漆或類似的表面涂層。 4.3.5.2 此外,表面涂層材料中銻、砷、鋇、鎘、鉻、鉛、汞和硒的化合物中可溶物質(zhì)的金屬 含量與其固體(包括顔料、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重量的比不應超過表1 所給出的相應數(shù)值。在 將分析結果與表1 中的值比較,確定符合性之前,應將它們根據(jù)8.3.4.3 中的測試方法進行調(diào)整, 可溶性含量必須按照8.3 規(guī)定,通過溶解固體物質(zhì)包括顔料,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的干燥膜)進 行測定。 表1 玩具材料中轉移元素的可溶含量 單位:PPM(MG/KG) 元素鉛(Pb) 砷(As) 銻(Sb) 鋇(Ba) 鎘(Cd) 鉻(Cr) 汞(Hg) 硒(Se) 容量90 25 60 1000 75 60 60 500 4.3.6 玩具化妝品、液體、糊劑、膏劑、凝膠和粉末--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玩具中使用的化 妝品、液體、油灰、凝膠及粉末(除藝術材料外)由于清潔度不夠,保質(zhì)期和污染引起的危險,本 要求為上述物質(zhì)在使用中不產(chǎn)生微生物降解的情況下就清潔度和承受長期保質(zhì)或/和污染能力制定 標準。 4.3.6.1 用于制造和填充玩具的水必須根據(jù)USP 純水的細菌標準來制備。(警告:制備純水有 不同的方法,每一種方法都可能對最終產(chǎn)品造成不同程度污染。假如生產(chǎn)設備是合格和無菌的,那 么通過蒸餾生產(chǎn)的純水是無菌的。而另一方面,對離子交換柱和反相滲透儀要特別注意,因為它們 為微生物污染制備污染水流提供了場所。因此,需要經(jīng)常進行檢測,特別是當這些裝置停止運轉超 過幾小時后再使用時。) 4.3.6.2 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質(zhì)的配方必須使上述物質(zhì)在保質(zhì)期和合理可預見的使用中不能 產(chǎn)生微生物降解。 4.3.6.3 對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質(zhì)以及他們的組成成份的清潔度必須按照8.4.1 進行測定。對 防止微生物降解的配方必須根據(jù)8.4.2 來評估。 4.3.6.4 應按照8.4.2 對化妝品配方的潛在微生物降解性進行評估。 4.3.7 填充材料--填充玩具的松散填充料不能有來自昆蟲、鳥、嚙齒動物、或其他動物寄生 蟲侵染的令人討厭的材料,也不能有在良好操作規(guī)范中可能產(chǎn)生的污物,例如碎片和金屬屑。確定 令人討厭的材料的測試方法見“法定分析化學家協(xié)會的法定分析方法”的第16 章。另外,無論是 天然還是合成的纖維填充料都應滿足“賓夕法尼亞洲關于填充玩具的容許量規(guī)定”的第47.317 部 分,第47 章,第34小節(jié)的要求。 4.3.8 DEHP(DOP)--奶嘴、搖鈴和咬圈不能有目的地含有DI(2-乙基已基)鄰苯二甲酸酯 (也叫做鄰苯二甲二辛酯)。為了避免痕量DDHP(DOP)影響分析結果,當按照D3421 進行測試時, 在測試結果中可接受含量可達到固體物質(zhì)總量的百分之三。 4.4 電/熱能--由120V電路操作的玩具必須符合FHSA 發(fā)表的16 CFR 1505 的要求。 4.5 發(fā)聲玩具--這些要求用于盡量減小由設計發(fā)聲的玩具可能造成聽力受損的可能性。當按 條款8.20 測試時,玩具應符合本節(jié)中所述的要求。按條款8.5 至8.10測試前和測試后都適用這些 要求。這些要求不適用于:(1)由口動玩具發(fā)出的聲音,其聲壓級由兒童的吹動所決定;(2)由兒 童啟動發(fā)出的聲音,例如由鼓、鈴發(fā)出的聲音,其聲壓級由兒童肌肉動作所決定;(3)錄音播放機、 CD 播放機,及其它類似的電子玩具,其聲音輸出依靠可移動介質(zhì)(例如錄音帶CD、唱片、游戲卡 帶)的內(nèi)容;(4)與外部設備(例如電視機、計算機)連接的玩具,其聲壓級取決于外部設備;(5) 擠壓玩具;(6)由耳塞/頭戴式耳機發(fā)出的聲音;(7)由于有輪玩具的輪子與地面、地板等接觸而 產(chǎn)生的聲音。 4.5.1 手持、桌面、地板和童床玩具--當距離玩具25cm(9.8in)處測量時,這類玩具不應 產(chǎn)生等效聲壓級(LAeq)超過90dB 的連續(xù)聲音。 4.5.2 近耳玩具--當距離玩具25cm(9.8in)處測量時,這類玩具不應產(chǎn)生等效聲壓級(LAeq) 超過70dB 的連續(xù)聲音。 4.5.3 所有具有撞擊型脈沖聲音的玩具--當距離玩具25cm(9.8in.)處測量時,這類玩具不 應產(chǎn)生超過120dB 的撞擊型峰值壓級(LCpk)。這要求也適用于搖動聲響玩具和所有錄音的脈沖聲音, 例如由視頻游戲產(chǎn)生的聲音,不管它們所錄的是什么聲音(爆破型或撞擊型)。 4.5.4 除帽外的所有具有爆破型脈沖聲音的玩具--當距離玩具25cm(9.8in.)處測量時, 玩具不應產(chǎn)生超過138dB 的爆破型峰值聲壓級(LCpk)。 4.5.5 帽--玩具帽必須符合16 CFR1500.47 和16 CFR1500.86。 4.6 小物件--本條款的要求系為減少小物件對36 個月以下兒童造成的攝入或吸入危險。 4.6.1 供3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應符合16 CFR 1501 的要求。確定玩具是否符合上述要 求的有關標準見16 CFR 1500.50、1501 和本標準附錄A1中的部分內(nèi)容。16 CFR 1501 的部分章節(jié) 指出,玩具(包括可移取、脫落的部件,或玩具碎片)在不受壓力情況下不得小到能放入圖7 所示規(guī)定尺寸的圓筒內(nèi)。在執(zhí)行本條款時玩具碎片包括但不限于擠壓溢料、塑料薄片、泡沫碎塊、 微小削屑或刮屑。紙片、纖維、紗線、絨毛、橡皮筋和線的碎片則不在本要求范圍之內(nèi)。 4.6.1.1 在按第8 條款進行使用和濫用的前后,這些要求也適用于確定小物件的可接觸性,比 如小玩具和玩具部件,包括從玩具上掉下或移取的眼睛、發(fā)聲部件、鈕扣、或小片。 4.6.1.2 下列物品不受本要求限制:氣球、書籍和其它紙制品:書寫材料(蠟筆、粉筆、鉛筆、 鋼筆);留聲機唱片和激光唱片(CD);造型粘土及類似制品;指甲顔料、水彩顔料或其它顔料套具。 豁免的物品清單已列明于16 CFR 1501.3。 4.6.1.3 由成人組裝的,在組裝前含有潛在危險小件的玩具。應根據(jù)條款5.8 標識。 4.6.2 口動式玩具--本條款要求涉及通過吹和吸反復開動的玩具,如發(fā)聲器。口動玩具如含 有松動的物件,如口哨中的小球;或插入件,如發(fā)聲器中的簧片,按本標準條款8.13 的程序進行 測試,當空氣從吹口處快速交替吹或吸時,不能有可置入圖7 所示圓筒的松動物件從玩具中脫落。 8.13 程序也必須適用于能置入口中或被嘴蓋住的排氣口。 圖7 小物體圓筒 4.6.2.1 充氣玩具內(nèi)的小物件在充氣或放氣時不得從玩具上脫離。 4.6.3 供至少3 歲(36 個月)但小于6歲(72 個月)兒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戲機,應符合16 CFR 1500.19 的要求。除打孔紙游戲機和類似的物品外,任何供至少3 歲(36 個月)但小于6歲(72 個月)兒童使用并含有小物體的玩具和游戲機應根據(jù)5.11.2 要求標識。 4.7 可觸及邊緣--玩具不能有可觸及的含潛在危險的利邊。供成人組裝的玩具和在組裝前含 有未經(jīng)保護、有潛在危險的利邊的玩具,必須應按5.8 加貼標識。 4.7.1 潛在危險的金屬利邊和玻璃利邊的定義16 CFR1500.49。供8 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按 8.5 至8.10 的規(guī)定經(jīng)過使用和濫用試驗前后應符合本要求。圖8 為利邊測試儀。 4.7.2 供48 個月至96 個月兒童使用的玩具含有玩具功能必需的潛在危險的邊緣時,必須按 5.10 規(guī)定加貼警告標簽。供48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不能含有功能所需的可觸及危險利邊。 4.7.3 金屬玩具--可觸及的金屬邊緣,包括孔和槽不能含危險的毛刺和斜薄邊或者必須將金 屬邊折疊、卷起、形成螺旋邊、或用附著裝置或保護層覆蓋。 注3--不管邊緣用何種方式處理,必須按4.7.1 的銳邊技術要求進行測試。如果使用保護裝置,上述裝置按 8.5 至8.10 的適用的程序進行測試后不能脫離。 圖8 銳利邊緣測試蒝理圖 4.7.4 模塑玩具--模塑玩具的可觸及邊、角或模子接口處應無由毛刺和溢料產(chǎn)生的危險邊 緣,或者應被保護使危險邊緣不外露。 4.7.5 外露的螺栓和螺紋桿--如果螺栓或螺紋桿的末端為可觸及,螺紋不能有外露的危險利 邊和毛刺,或者其端部必須由光面精整的蓋帽覆蓋,使危險的利邊和毛刺不外露。這種保護蓋帽不 管在按8.7 進行適合的沖擊試驗時是否能跟平面相接觸,都必須按8.10 進行壓縮試驗,保護蓋帽 還必須經(jīng)過8.9 的拉力試驗和8.8 的扭力試驗。 4.8 突起--本要求涉及供8 歲以下兒童使用玩具中的潛在危險突起。本要求目的在于減少當 兒童跌在剛性突起時可能產(chǎn)生皮膚刺傷的危險,例如未受保護的軸端、操作桿、裝飾物。由于眼睛 和嘴內(nèi)部的敏感性,本要求沒有也不準備對身體的這些部位提供保護。如果突起物顯示對皮膚 產(chǎn)生刺傷的潛在危害,必須用合適的方式對其加以保護,例如將金屬線末端彎曲或加上光面精整的 保護帽或蓋以有效增加可能與皮膚接觸的面積。玩具按8.5 至8.10 試驗的前后都必須符合本要求。 供反復裝拆的玩具,應該使那些獨立組件和按照包裝的圖片、說明書或其它廣告上顯示的那樣組裝 好的物品分開來評估。這些對組裝玩具的要求不適用于組裝過程構成了玩具玩耍價值的重要部分的 玩具,既然本要求是涉及由兒童摔倒在玩具上造成的危險,那么只要求評估豎直或接近豎直的突起, 玩具應以最不利的位置進行測試。構造物的角不歸入此類。 4.9 可觸及--玩具不得有因以下原因產(chǎn)生的可觸及潛在危險利尖:玩具的配置;緊固不 良的緊固件,如金屬線、銷、釘、U 形釘;裁切不良的金屬片;螺絲的毛刺和帶毛刺的木件。供成 人組裝的玩具以及在組裝前可能含有潛在危險利尖的玩具必須按5.8 加貼標識。 4.9.1 潛在危險利尖定義見16 CFR1500.48。供8 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在按8.5 至8.10 的 使用和濫用試驗前后應符合本要求。利尖測試儀見圖9。 圖9 銳利尖點測試器 4.9.2 供48 至96 個月兒童使用的玩具含有功能必需的可觸及的有潛在危險的利尖時,例如縫紉玩具 中的針,必須按5.10規(guī)定加貼警告標簽。供48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不能有可觸及的功能性利 尖。 4.9.3 木材---在按8.5 至8.10適用程序進行測試前后,玩具中使用的木材的可觸及的表面和邊 緣不能有毛刺。 4.10 金屬絲和桿件---用在玩具內(nèi)部的金屬絲和桿件,如果在使用或可預見合理濫用試驗后可觸 及,其末端必須加以精整處理以避免存在潛在的危險的和毛刺,或折彎,亦可用光面精整的保護 帽或蓋來保護。用在玩具中起增加剛性或固定外形的金屬絲或其它金屬材料,如果可用適用的 外力彎曲60o角,按8.12 進行試驗時不能斷裂而產(chǎn)生危險、邊緣或突起危險。在距組件(金屬絲 或桿件)與玩具主體交叉點的2+0.05in (50+1.3mm)處的組件主軸上垂直施加力,如果組件長度不足 2in(50mm)時,則在組件末端處垂直施加作用力,上述作用力必須如下〔允許誤差+0.5 1b(+0.02kg)〕: 10 1bf (45N) 18 個月或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 15 1bf (67N) 18 個月以上至96 個月兒童使用的玩具 玩具傘的輻條的末端應被保護。如果在按條款8.9(拉力測試)測試時保護件被拉脫,則輻條的末 端在按條款4.7.1(銳利邊緣測試)和4.9.1(銳利尖點測試)測試時,應沒有銳利邊緣和銳利尖 點。而且,如果保護部件經(jīng)拉力測試被拉掉,輻條的直徑應當最小為0.08in.(2mm),末端應光滑、 圓形的、近似球狀且沒有毛刺。 4.11 釘和緊固件--釘和緊固件不得產(chǎn)生銳尖、銳邊、攝入或突起的危險。釘或緊固件的尖 端不得突出以致能觸及。用做軸的釘和緊固性的附加要求見4.17。 4.12 包裝薄膜--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由于薄的包裝薄膜引起的窒息危險,軟性塑料薄膜袋 和軟性塑料薄膜用作外包裝盒的包裝材料或跟玩具一起使用時的其額定厚度必須為0.00150in。 (0.03810mm)以上,但實際厚度不能少于0.00125in(0.03175mm),厚度的測定必須按條款 8.22 的試驗方法進行測定。本要求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4.12.1 作為外包裝的收縮膜,通常在顧客打開包裝時會被破壞。 4.12.2 較小尺寸為3.94in(100mm)或更小的袋子或塑料膜。袋子的尺寸是以袋子的形狀來測 量,而不是剪開成為單層厚度的塑料膜。 4.13 折疊裝置和鉸鏈--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用來承載兒童體重玩具中使用的折疊裝置和 鉸鏈可能引起的壓傷、劃傷或夾傷的危險。在按8.5 至8.10 進行試驗后玩具必須符合4.13.1 和 4.13.2 規(guī)定的要求。玩具柜的要求見4.27。 4.13.1 折疊裝置--供正常使用或可預見的合理濫用試驗的家具和其它玩具。預定用其折疊 裝置、支架、撐桿來承載兒童重量或相應重量時,必須有安全制動裝置或鎖定裝置以防止物件意外 或突然的活動或倒塌,或者在物件突然活動或倒塌時必須有足夠的間隙以防止手指、手和腳趾被壓 傷、劃傷或夾傷。 4.13.2 鉸鏈線間隙--玩具上固定部分和重量超過1/2 lb(0.2kg)的活動部分在鉸鏈線上有 縫隙或間隙時,如果在鉸鏈線上的可觸及間隙可插入直徑為3/16 in.(5mm)的圓桿,則在鉸鏈線 上的所有部位都必須可插入直徑為1/2 in.(13mm)的圓桿。 4.14 繩和橡皮筋--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減少可能由可觸及的繩和橡皮筋引起的纏繞和勒傷危 險。本要求適用于按8.5 至8.10 的使用和濫用試驗的前后。 4.14.1 玩具上的繩和橡皮筋--供18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不包括拖拉玩具,見4.14.2) 上含有或系有的繩和橡皮筋,在松弛狀態(tài)和承受5lb(2.25kg)的重荷時測量,其長度必須小 于12in.(300mm)。如果繩/橡皮筋或多段繩/橡皮筋與玩具的任何部位連接而纏結或/和形成環(huán)狀時, 包括繩/橡皮筋末端的珠子或其它附著件,在按條款8.23 測試時,不應讓頭部探棒(圖10)通過。 特別地,繩圈不應讓頭部探棒插入深至探棒的底部。繩圈的構造應由組成繩圈的所有部件來決定。 例如,圖11 中所示產(chǎn)品的繩圈的構造是由繩1、繩2 和玩具部分組成的。 4.14.1.1 自回縮拖拉繩--對于供18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玩具上繩索牽引機構的可觸及繩索, 除直徑為或小于1/16in.(2mm)的彈纖維繩外,在將玩具固定于最易回縮的位置并將繩索拉到 位置同時保持垂直時,在繩上施加2 lb(0.9kg)的重荷,其回縮距離不得超過1/4 in.(6mm)。 直徑為1/16 in.(2mm)或以下的單纖維繩在按上述方法測試,在承受1 lb(0.45kg)的重荷時不 應加縮。 圖10 用于繩和松緊帶測試的頭部探棒 圖11 繩圈的示例 4.14.2 拖拉玩具--供3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拖拉玩具上長度超過12in.(300mm)的繩和橡皮 筋,不能有可能使繩子或橡筋纏繞成環(huán)狀的珠子或其它附件。 4.14.3 飛行裝置的繩和線--系在用耍的飛行裝置上超過6ft(1.8m)長的風箏繩和手牽 線,在相對濕度不小于45% 溫度不超過75° F(24℃)的條件下用高壓電阻擊穿表測量時,電阻 率必須超過108Ω ?cm。 4.14.4 供18 個月及以下兒童用的玩具袋上的繩--用不透氣材料制成的玩具袋,若開口周長 大于14 in.(360mm),不應以抽拉線或繩作為封閉方式。 4.15 穩(wěn)定性和超載要求。 4.15.1 乘騎玩具和座位的穩(wěn)定性--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容易傾倒的玩具可能引起的意外危 險。本要求考慮了兒童用腿起穩(wěn)定作用并認識到兒童在傾斜狀態(tài)時進行平衡調(diào)節(jié)的本能。4.15.2 和4.15.3 列舉的要求適用于以下一種供60 個月或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帶有3 個或以上負荷輪子 的乘騎玩具,如由長柄拉著并控制有四個輪子的嬰兒車;活動型乘騎玩具,如木馬;有座位的固定 玩具、如游樂設施。一般沒有穩(wěn)定基部的球形,筒狀以及其它形狀乘騎玩具則不包括在本要求內(nèi), 玩具按8.5 至8.10進行試驗后必須符合本要求。 4.15.2 傾側穩(wěn)定性要求--本要求認為有兩類可能發(fā)生的穩(wěn)定性危險:一類是在乘騎玩具或 座位上可用腳起穩(wěn)定作用,另一類則是腳受封閉結構限制而不能起穩(wěn)定作用。 4.15.2.1 可用腳起穩(wěn)定作用的傾側穩(wěn)定性--對于其座位離地面的高度等于或小于表2 所示 使用年齡組中最小年齡對應高度的1/3,以及兒童的腳在側面活動不受限制,因而可起穩(wěn)定作用的 乘騎玩具或座位,不需要進行側傾穩(wěn)定性試驗。(表2 數(shù)代表以下兩個數(shù)字中的較小值:(1)從1 至5 歲的每一個年齡組(分成一百個區(qū)間)第五區(qū)間內(nèi)的男孩;(2)從1至5 歲,包括5歲的每一 年齡組(分成一百個區(qū)間)第五區(qū)間內(nèi)的女孩,對其座位離地面的高度大于表2 所示使用年齡組中 最上年齡對應高度的1/3,以及兒童的腳在側面活動不受限制,因而可起穩(wěn)定作用的乘騎玩具或座 位,在按8.16 進行試驗時,不能傾倒。當使用年齡組中最小年齡介于表2 所列的兩個年齡之間, 則應選擇較低的那個年齡。 表2 第5區(qū)間兒童身高(男孩或女孩數(shù)值中較小值) 年齡一歲高度一英寸(厘米) 1 27(69.8) 2 29(74.4) 3 33985.10 4 37(93.8) 5 40(100.5) 4.15.2.2 不能用腳起穩(wěn)定作用的側傾穩(wěn)定性--如果腳或/和腿的側面活動受限制,如受玩具 車封閉的限制側面,乘騎玩具或座位在按8.16 規(guī)定(要將表面與水平面的傾斜角調(diào)成15°)進行 實驗時,不能翻倒。 4.15.3 前后穩(wěn)定性--本要求涉及乘騎者在乘騎玩具上不能輕易用腿起穩(wěn)定作用時乘騎玩具 在乘騎者前后方向的穩(wěn)定性,凡4.15 條款涉及的所有乘騎玩具,當加載模擬兒童體重的重荷時, 在按8.16 規(guī)定(要將表面與水平面的傾斜角調(diào)成15°)在斜坡上作向面朝上和面朝下試驗時,不 得向前或向后翻倒,騎乘玩具的穩(wěn)定性試驗不僅要在方向盤位于正前方位置時進行,而且還要位于 偏離正前方右和左45°角時進行。 4.15.4 固定落地式玩具的穩(wěn)定性--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由于門、抽屜或其它可移動部分被 拉伸到位置時玩具傾倒可能引起的危險。高度超過30in.(760mm),重量大于10lb(4.5kg) 的固定落地式玩具,當其所有可移動部分被拉伸到位置并面向下放置在傾斜10°的斜面上時不 能翻倒,玩具按8.5 至8.10 進行試驗后必須符合本要求。 4.15.5 乘騎玩具和座位的超載要求--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玩具由于不能承受超載負重而可 能引起的意外危險,所有的乘騎玩具。用作座位的玩具或設計用來支承兒童全部或部分體重的玩具, 必須能承受加在座位上的或加在其它用同類來承受重荷的部件上的重荷,而不散架以致造成危險的 狀況(散架而產(chǎn)生危險的狀況包括:危險邊緣或危險、危險突起物、壓傷或夾傷的危險、動力 驅(qū)動裝置的暴露)。這個載荷必須是表3 中玩具使用年齡組的年齡所對應重量的3 倍。玩具按 8.5 至8.10 試驗后必須符合本要求,如果玩具示明的負載能力高于表3 的最小重量值,必須進行超 載要求試驗使玩具符合上述負載能力。當使用年齡組中年齡介于表2 所列的兩個年齡之間,則 應選擇較高的那個年齡。 4.16 封閉的空間--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兒童可能被困在封閉式玩具的危險,如玩具冰箱和 防止頭部封閉式玩具,如太空頭盔類封閉式玩具可能產(chǎn)生的窒息的危險。玩具在進行8.5 至8.10 的試驗后必須符合4.18.1 至4.18.3 要求。玩具柜的要求見4.27。 4.16.1 通風--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兒童可能被困在如玩具冰箱等封閉式玩具內(nèi)的危險,以 及防止如太空頭盔等頭部封閉式玩具可能產(chǎn)生的窒息危險。任何由不透氣材料制成,有門或蓋并封 閉著一大于lft3(0.03m3)的連續(xù)空間,所有內(nèi)部尺寸均為6in.(150mm)或以上的玩具,應具有 下述暢通通風區(qū)域的其中一種: 4.16.1.1 至少相距6in.(150mm)的兩個或多個開口,每個開口的總面積至少超過1in.2 (650mm2) (如圖12(a)所示): 4.16.1.2 一個開口,它相當于相隔6in.(150mm)的兩個1in.2(650mm2)的通風區(qū)域的開口 擴展連通了隔開的部分(如圖12(b)所示)。當玩具以任意方位放在地板上并接近兩個成90°角的 豎直表面--模擬房間角落時,通風開口應暢通無阻。如果用固定隔板或桿(兩個或多個)隔開連 續(xù)空間,使內(nèi)部尺寸小于6in.(150mm)以有效限制連續(xù)空間。則通風區(qū)域不作要求。 4.16.2 關閉件--4.16.1 所指的封閉空間的關閉件(如蓋、蓋板和門)不能配有自動鎖緊裝 置,關閉件按下述方法進行處理時,必須能用10 lbf(45N)或以下的力打開。 4.16.2.1 關閉件處于關閉位置時,以垂直于關閉件平面的方向?qū)示嚓P閉件幾何中點的1in. (25mm)范圍內(nèi)的任何地方由里向外對關閉性施加力。應該使用在10lb(45N)時計量精確度為± 0.3lb(0.1kg)的測力讓進行力的測量。測力計上的刻度必須遞增,其最小刻度值不超過0.2lb (0.9N),滿刻度值不超過30lb(130N)。 表3 第95區(qū)間內(nèi)兒童重量(男孩或女孩數(shù)值中較大值) 年齡 歲 重量 英(千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28(22.6) 29(13.2) 42(18.9) 43(19.7) 50(22.6) 59(26.6) 69(31.2) 81(37.0) 89(40.4) 105(47.9) 121(55.0) 120(54.7) 140(63.6) 153(69.6) 4.16.3 封閉頭部的玩具--用不可滲透材料制造的封閉頭部的玩具,如太空頭盔,必須使 用不受阻礙的通風區(qū)域提供呼吸的途徑。通風區(qū)域必須最少含有兩個孔,使總的通風面積至少為 2in.2(1300mm2)且兩個孔間至少相距6in.(150mm)。 4.17 輪、輪胎和輪軸--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在正常使用和可預見的合理濫用時小輪子或 輪胎脫落可能引起的攝入危險(如4.6 所述),以及玩具上的突出輪軸或在濫用時從玩具上脫落 的輪子組合部件上的突出輪軸產(chǎn)生的劃傷或刺傷危險。本要求適用于供96 個月或以下兒童使用 的預先裝配好的和可拆裝玩具的運輸輪,供3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需考慮此項危險見4.6。 對于拆裝玩具,應該在顧客可使用簡單的家用工具或/和制造商提供的專用工具可組裝的狀態(tài)下 進行測試。按8.5 至8.11 進行使用和濫用試驗后,輪子、輪胎或輪軸不能產(chǎn)生3.1.40 和4.6.1 分別規(guī)定的劃傷、刺傷或攝入危險。 圖12(b) 4.18 孔、間隙和機械裝置的可觸及性--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由于間隙變化可能產(chǎn)生的 危險。玩具在按8.5 至8.10 進行試驗后必須符合本要求。4.18.1 至4.18.6 列出的各個夾傷間隙 的要求反映了可能出現(xiàn)的各種套入或夾傷的類型。 4.18.1 活動部件的可觸及間隙--本要求只涉及供9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上活動件的 間隙,該間隙存在夾傷或壓傷手指或其他人體部位的潛在危險。本要求包括但不局限于輪子和剛 性輪套、護板或乘騎玩具輪子和底盤的徑向間隙,或電動、發(fā)條或慣性驅(qū)動的玩具的驅(qū)動輪和玩 具其它部位的徑向間隙。如果上述可觸及間隙可插入直徑為3/16in.(5mm)的圓桿,則必須可插 入直徑為1/2in.(13mm)的圓桿以防止手指夾入。 4.18.2 剛性材料上的圓孔--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伸入支承鏈的鏈節(jié)之間或鏈和鏈輪 之間或滑輪和皮帶之間而引起夾傷的危險。 4.18.3.1 支承鏈--供36 個月或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上用來支承兒童重量的鏈,如懸掛座 位或類似的室內(nèi)裝置,如果可觸及而且在松馳狀態(tài)時兩個鏈節(jié)間可插入直徑為0.19in.(5mm)的 圓桿,如圖13,則必須加保護罩。 圖13 鏈節(jié)的間隙 4.18.3.2 乘騎玩具的鏈或皮帶--乘騎玩具上的動力傳動鏈和皮帶必須加保護罩。 4.18.4 機械結構的不可觸性--供60 個月或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的發(fā)條、電池、慣性或其 它動力驅(qū)動機構不能有可觸及的存在夾傷或劃傷的危險的部件。(對于圓孔的要求見4.18.2) 4.18.5 發(fā)條鑰匙--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卡在鑰匙與玩具主體之間而引起夾傷或劃傷 的危險。本要求適用于使用發(fā)條鑰匙的供3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這種發(fā)條鑰匙在機械裝置 展開時旋轉。本要求適用于其桿上連有平板并從剛性表面突出的鑰匙,而不適用于使用扭力的圓形 旋鈕鑰匙。如果鑰匙爪形把手與玩具主體的間隙可插入直徑為0.25in.(6mm)的圓桿,在鑰匙任何 位置的間隙也必須可插入直徑0.5in.(13mm)的圓桿。對于本條款所涉及的鑰匙,其爪形把手上不 能有可插入直徑為0.19in.(5mm)圓桿的開口。 4.18.6 盤式彈簧--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或腳趾被含彈簧的玩具夾傷或壓傷。組成用來 支承兒童重量的部件的盤式彈簧(壓簧或拉簧),必須加保護罩以防止在使用和合理可預見濫用時 可觸及,下列情況之一除外: 4.18.6.1 不能自由插入直徑為0.12in.(3mm)的圓桿,或 4.18.6.2 在彈簧先承受3 lb(1.4kg),再承受70lb(32kg)重物的作用和過程中,相鄰兩 簧間所有點上可自由插入直徑為0.25in.(6mm)的圓桿。 4.19 仿制保護裝置(如頭盔、帽子和護目鏡)--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由以下情況可能產(chǎn)生 的危險,護目鏡或太空頭盔由于制造材料損壞,或仿制保護裝置類玩具如足球頭盔和護墊的穿戴者 將其作為真正的保護裝置而不是玩具使用等。玩具按8.7.4 和8.8 至8.10進行試驗后必須符合 4.19.1 和4.19.2 的要求。 4.19.1 眼睛的保護--所有覆蓋面部的剛性玩具,如護目鏡、太空盔或面罩,必須用耐沖擊 的材料制造,上述材料在按8.5 至8.10 進行試驗前或后不含產(chǎn)生利邊,利尖或能進入眼內(nèi)的碎片。 本條款適用于開有眼睛孔的物品和覆蓋眼睛的物品。 4.19.2 仿制安全保護裝置的玩具(如:不限于建筑頭盔和運動頭盔)和它們包裝必須按5.9 要求加上清楚的標識,以警告購買者它們不是安全保護裝置。 4.20 橡皮奶頭--嬰兒橡皮奶嘴必須符合16 CFR 1511的安全要求,奶嘴測試器見圖14。 4.20.1 帶橡皮奶頭的奶嘴必須符合F1313 標準規(guī)定的亞硝胺的。上述標準規(guī)定從一個標 準生產(chǎn)批中抽取的一個奶頭測試品的一個等分試樣中,每一個試樣的亞硝胺含量均不得超過10ppb。 此外,樣品的亞硝胺總含量不能超過20ppb。 4.20.2 供3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附帶或一并銷售的玩具奶嘴必須符合本.6.1(小部件) 里的要求,并且要么符合16 CFR 1511 的要求,要么其奶頭長度不能超過0.63in.(16mm),上述長 度必須從奶頭與防護圈相接端至奶頭未端測量而得。 圖14 奶嘴測試模板 4.21 彈射玩具--本要求涉及由彈射物發(fā)射玩具和這類玩具發(fā)射非專用彈射物而可能引起的 某些但不是全部的潛在意外危險。傳統(tǒng)玩具,如彈弓和標槍所固有的一些的危險則不包括 在本要求內(nèi)。發(fā)射裝置以及彈射物按8.5 至8.10 和8.15中適用程序進行試驗后必須符合本條款的 要求。 4.21.1 本要求適用于通過發(fā)射裝置自由飛行彈射物的玩具,上述彈射物的動能取決于玩具而 不是使用者。 4.21.1.1 供玩具發(fā)射的彈射物不能有任何利邊,利尖或可置入圖7 所示圓筒的小部件。 4.21.1.2 由玩具發(fā)射的剛性彈射物不能有半徑小于0.08in.(2mm)的尖頭。 4.21.1.3 電動能超過0.08J(按8.15.1 測試)的玩具發(fā)射的剛性彈射物必須有彈性材料構成 的沖擊面。 4.21.1.4 任何保護端必須(1)按8.8 和8.9進行扭力和拉力試驗時不得從彈射物上脫落,或 (2)如果保護端在扭力和拉力試驗時在未達到規(guī)定的扭力和拉力時就已脫落,不能用所提供的發(fā) 射裝置來發(fā)射該彈射物。另外,按8.15.4 進行試驗時,保護端射向固體物時不能產(chǎn)生或暴露危險 的或邊緣。 4.21.1.5 上述要求不適用于不通過使用者就不能貯存能量的任何發(fā)射裝置,或者用來推進玩 具地面車輛沿一個軌邊或其它表面行駛的任何發(fā)射裝置,或者兒童不能接觸到由其射擊的彈射物的 任何發(fā)射裝置,如:彈子游戲機或彈球機。 4.21.2 發(fā)射裝置--發(fā)射裝置必須不能發(fā)射有潛在危險的、非專用的彈射物,如未經(jīng)使用者 加工的鉛筆或卵石。 4.21.3 任何箭都必須有符合4.20.1.4 要求的保護端。 4.22 出牙器和出牙玩具--本要求的目的是闡明與出牙器有關的潛在阻塞危險。本要求適用 于按第8 部分進行正常使用和濫用試驗前后。 4.22.1 出牙器和出牙玩具應符合16 CFR 1510對嬰兒搖鈴的尺寸要求。搖鈴測試儀見圖15。 出牙器在自重量作用和非壓縮狀態(tài)試驗時必須符合本要求。 4.22.2 此外,連有近似球形、半球形或圓形喇叭末部的出牙器和出牙玩具的設計必須使其末 部不能進入和通過圖16 所示補充測試器孔洞的整個深度。出牙器在自重量作用和非壓縮狀態(tài)試驗 時必須符合本要求。 4.22.3 例外--4.22.1 和4.22.2 不適用于由連接成環(huán)狀的充液珠子或穿在柔軟繩或線上的 珠子組成的出牙玩具。 4.23 搖鈴--嬰兒搖鈴玩具應符合16 CFR 1510規(guī)定的安全要求。搖鈴測試儀見圖15。 4.23.1 除了符合16 CFR 1510的要求以外,連有近似球形、半球形或圓形喇叭末端的剛性搖 鈴的設計必須使其末端不能進入和通過圖16 所示補充測試器的整個孔洞深度。搖鈴在只受自重作 用和非壓縮狀態(tài)試驗時必須符合本要求。本條款要求適用于按第8 條款進行使用和濫用試驗前后。 4.24 擠壓玩具--本要求目的是闡明與供18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擠壓玩具有關的潛在阻塞危 險。本要求適用于按第8 條款進行使用和濫用試驗前后。 4.24.1 擠壓玩具必須符合16 CFR 1510對搖鈴規(guī)定的搖鈴尺寸要求。搖鈴測試儀見圖15。擠 壓玩具在只受自重量作用和非壓縮狀態(tài)試驗時必須符合本要求。 4.24.2 此外,近似球形、半球形或圓形喇叭形端部的擠壓玩具的設計必須使其端部不能進入 和通過圖16 所示補充測試器的整個孔洞深度。擠壓玩具在只受自重量作用和非壓縮狀態(tài)試驗時必 須符本要求。 圖15 搖動聲響玩具測試裝置 圖16 搖動聲響玩具、擠壓玩具和出牙嚼器的補充測試裝置 4.25 電池驅(qū)動玩具--本要求用于闡述與供兒童使用的玩具中電池使用有關的潛在傷害危險 (例如,電池過熱、滲漏、爆炸和起火、以及噎住或吞入電池)。供96 個月或更小的兒童使用的電 池驅(qū)動玩具,應在條款8.5 至8.10 所述的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預見濫用的條件下符合這些要求,供 96 個月以上兒童使用的電池驅(qū)動玩具,應在第8 條款所述適用的正常使用條件下符合這些要求,而 不必另外接受8.6 至8.10 的濫用測試。為了確保符合這些要求,應選擇符合版ANSI C18.1 或IEC 出版的版60086-2的尺寸要求的新堿性電池。如果制造商特別要求玩具中要用別的電池 化學特性,則應當用電池再進行測試。當制造商要用充電電池,則應用充滿電的電池進行 測試。 4.25.1 玩具應當在電池盒或緊靠電池盒的區(qū)域性地標記著極性符號“+”和“-”,以顯示 電池的正確極性。其它在玩具上或說明書中的標識應當指示正確的電池容量和電壓。對于不可更換 的電池,或由于設計而只能按正確方向插入的可充電電池組,不要求作這樣的標識。鈕扣電池的電 池盒不必按此要求。 注4--電池盒蓋被認為是電池盒的一部分。 4.25.1.1 含有不可更換電池的玩具應按5.15 來標識。 4.25.2 任何兩個可接觸電接點之間的允許直流電壓為額定24V。 4.25.3 電池驅(qū)動玩具應從設計上做到不可能對不可充電電池進行充電。這可以通過對電池盒 的物理設計或者采用適當?shù)碾娐吩O計來達到。這適用于電池可能被裝錯(反向)的情況,或者電池 充電器可以對裝有不可充電電池的玩具充電的情況,也適用于這二者兼有的情況。本節(jié)不適用于以 一個或兩個電池作為電源的電路。 4.25.3.1 含有只由鈕扣電池供電的電路的玩具不作此要求。 4.25.4 對于供三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在進行8.5 到8.10 測試的前后﹐所有電池在不使 用硬幣、螺絲刀或其它家用工具時都不能可觸及,測試時要裝上建議使用的電池。 4.25.5 對于所有玩具,如果電池能置入圖7 所示的小物體測試圓筒﹐那么在按8.5 到 8.10 測試的前后﹐在不使用硬幣、螺絲刀或其它家用工具的情況下,都不能可觸及。測試時要裝上 建議使用的電池。 4.25.6 在任何單一的電路內(nèi)不能將不同型號或容量的電池混用。在實際使用中為了達到不同 的功能﹐需要使用一種以上型號或容量的電池﹐或在實際使用中需要將交流電和不可充電電池結 合一起使用時﹐應當對每一個電路進行電絕緣處理,以防止電流在各獨立電路間流動。 4.25.7 電池表面的溫度不能超過710C。 4.25.7.1 本要求適用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所有電池驅(qū)動玩具。另外,供96 個月或以下兒童 使用的電池驅(qū)動玩具,應在合理可預見的濫用后符合本要求。 4.25.7.2 如果玩具的外部活動部件通過機械裝置連接到馬達,且能被使用者堵轉,則按條款8 的程序在馬達堵轉的條件下測試,以確定是否符合溫度。 4.25.8 不應出現(xiàn)會導致玩具不符合4.25.7 溫度要求,或?qū)е峦婢叱霈F(xiàn)4.25 中規(guī)定的燃燒危 險情況。 4.25.9 電池驅(qū)動玩具應符合6.6 中對電池安全使用說明的要求。使用不可更換電池作為 電源的玩具不需符合6.6。 4.25.10 電池驅(qū)動的乘騎玩具---這些要求適用于下述的有輪乘騎玩具:不供在街道或馬路上 使用,所用的電池電源可向任一可變電阻負載持續(xù)至少一分鐘地釋放出至少8 安培電流。 4.25.10.1 當按8.19.2 測試時,在任何導體的絕緣體上測得的溫度不應超過材料的溫度 額值(第三方實驗室測定。) 4.25.10.2 當按8.19.2 堵轉馬達試驗進行測試時,電池驅(qū)動的乘騎玩具不應有著火危險。 4.25.10.3 設計帶有配線系統(tǒng)的電池驅(qū)動乘騎玩具,若配線系統(tǒng)具有用于保護原電路的用戶可 換裝置(保險絲型號),或配線系統(tǒng)帶有用戶可重設的原電路保護(手動重設保險絲),則這玩具當 按8.19.4 的擾亂往返試驗進行測試時,不應開動(打開或往返)。 4.25.10.4 用于電池驅(qū)動的乘騎玩具中的開關 (1) 電池驅(qū)動的乘騎玩具中的開關的聚合材料,是用來支承電流負載部件的,應至少達到 UL-94V-O 燃燒等級,或灼熱絲點燃等級為750℃。注意:本要求不適用于低壓電路中使用的開關。 低壓電路的定義是:使用的有效電池電源不能向可變電阻負載持續(xù)至少一分鐘地釋放出至少8 安培 電流。 (2) 在按8.19.5 開關耐久試驗和超載試驗進行測試時,開關主體不應造成短路狀況。 (3) 在按8.19.5 開關耐久試驗和超載試驗進行測試時,開關不應失效而會造成車輛持續(xù)地運 行(開關卡在“開”的位置。) 4.25.10.5 電池驅(qū)動的乘騎玩具中的用戶更換電路保護裝置。 (1) 電池驅(qū)動的乘騎玩具中的用戶更換電路保護裝置而被獨立實驗室列出、認可或證明。 (2) 電池驅(qū)動的乘騎玩具中供用戶更換的所有電路保護裝置,應具有在使用工具時才能更換, 或者它的設計不允許讓人輕易擺弄,例如需要很大力才能打開的設計。 4.25.10.6 如4.25.10 中所述的電池和電池充電器。 (1) 電池連接器必須由具有V-O 燃燒等級或具有灼熱絲點燃等級為750℃的材料制成。 (2) 當按8.19.6 測試時,在充電器/電池連接線全長上的任意點短路的條件下,電池充電系統(tǒng) 都不應存在著火危險。 (3) 當按8.19.6 測試時,在充電期間,電池充電電壓不應超過建議的充電電壓。 (4) 電池充電器必須被證明符合相關的當前國家標準,例如UL、CSA 或相當?shù)臉藴蕶C構。 4.25.10.7 連接到主要/馬達電池的配線應有短路保護,并在8.19.7 測試時不應出現(xiàn)著火危 險。 4.25.10.8 應當提供應變消除,以防止在日常維護中---例如電池充電---接入連接器座的電 線上機械應力,要按8.19.8 來進行測試。 4.25.10.9 電池驅(qū)動的乘騎玩具應符合5.15.1 的安全標識要求,6.6.3 的附加說明要求,和 7.3 的生產(chǎn)商標識要求。 4.26 供連接在童床或游戲圍欄上的玩具--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供連接在童床或游戲圍欄的 玩具(參見4.14)引起的纏繞或窒息危險。 4.26.1 伸出物--按制造商的說明連接在童床或游戲圍欄的玩具不能有可能形成引起纏繞危 險的伸出物。本要求適用按8.5 至8.10 進行使用和濫用試驗的前后。設計導則見附錄A3。 4.26.2 童床上的活動玩具--童床上的活動玩具必須符合5.6 所列安全標識要求和6.4 使用 說明要求。 4.26.3 童床上的鍛煉玩具--供橫掛在童床或游戲圍欄上的鍛煉玩具,包括練習玩具和類似 玩具必須符合5.5 的安全標識要求和6.3 的使用說明要求。 4.27 玩具柜--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以下危險: (1)蓋突然閉合或落下可能引起的被困在里面和窒息危險; (2)折疊機構、鉸鏈和蓋的支架可能產(chǎn)生的壓傷、夾傷和劃傷危險;以及 (3)通風不足產(chǎn)生的窒息危險。 4.27.1 蓋的支承: 4.27.1.1 有垂直開啟的鉸鏈蓋的玩具柜必須有蓋支承裝置以防止蓋的突然倒塌或落下,蓋支 承裝置必須能支承住蓋﹐使在距充分閉合處2in (50mm)到距充分閉合處不超過600 弧度的弧形行程 中任何一個位置上蓋在其自重量作用下落下的行程都不能大于0.50in(13mm)﹐但最后2in (50mm) 的行程除外。試驗必須按8.14.1 進行。 4.27.1.2 按8.14.1.2 進行7000 個開關周期.11.1.2 由5.11 要求的標識應至少有兩行文字,并寫在單一的背景色上,且跟其它圖形材料 相隔的空間不小于“其它警告材料”所允許的最小字體高度(例如:短句“Not for children under 3 yrs.”意即“不適于3 歲以下兒童使用。”)。假設沒有保留這樣的間隔,標識說明必須用邊線框 住。 5.11.1.3 所有由5.11 要求的標識說明應符號下面以主要展示面的計算面積為基礎而定的字體 尺寸要求。為此,信號詞是指“Warning”和“Safety Warning”,危險說明是指“”,其他材料是 指所有其余的說明文字。 5.11.1.4 帶感嘆號的等邊三角形(見5.11.2 所示)應放在信號詞前。三角的高度應等于或超 過信號詞“WARNING”的字母高度,且與信號詞的間隔距離至少等于信號詞個字母所占的空間。 感嘆號的高度應至少是三角的高度的一半,并垂直居于三角形正中。 面積(in.2)0.2 +2-5 +5-10 +10-15 +15-30 +30-100+100-400 +400 字體尺寸-信 號詞(in) 3/64 1/16 3/32 7/64 1/8 5/32 1/4 1/2 字體尺寸-危 險說明(in) 3/64 3/64 1/16 3/32 3/32 7/64 5/32 1/4 字體尺寸-其 它材料(in) 1/32 3/64 1/16 1/16 5/64 3/32 7/64 5/32 5.11.2 對于供至少3 歲和小于6 歲兒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戲用品,其本身帶有小物體,標識應 為: WARNING: CHOKING HAZARD—Small parts. Not for children under 3 yrs. 警告: 窒息危險——小零件。 不適于3 歲以下兒童使用。 5.11.3 對于任何供3 歲或以上兒童使用的小球,標識應為: WARNING: CHOKING HAZARD-Toycontains a small ball. Not for children under 3 yrs. 警告: 窒息危險——玩具含有小球。 不適于3 歲以下兒童使用。 5.11.3.1 對于任何供至少3 歲但小于8 歲兒童使用的含有小球的玩具或游戲用品,標識應為: WARNING: CHOKING HAZARD-Toycontains a small ball. Not for children under 3 yrs. 警告: 窒息危險——玩具含有小球。 不適于3 歲以下兒童使用。 5.11.4 對于任何供3 歲或以上兒童使用的彈子,標識應為: WARNING: CHOKING HAZARD-This toy isa marble. Not for children under 3 yrs. 警告: 窒息危險——本玩具是彈子。 不適于3 歲以下兒童使用。 5.11.4.1 對于任何供至少3 歲但小于8 歲兒童使用的含有彈子的玩具或游戲用的,標識應為: WARNING: CHOKING HAZARD-Toycontains a marble. Not for children under 3 yrs. 警告: 窒息危險--玩具含有彈子。 不適于3 歲以下兒童使用。 5.11.5 對于乳膠氣球或任何含有乳膠氣球的玩具或游戲機,標識應為: WARNING: CHOKING HAZARD-Childrenunder 8 yrs,can choke or Suffocate on uninflected or broken balloons. Adult supervision required. Keep uninflected balloons from children. Discard broken balloons at once. 警告: 窒息危險--未充氣或破裂的氣球可能對8 歲以下兒童產(chǎn)生窒息危險。 需有成人監(jiān)護。 將未充氣的氣球遠離兒童。 破裂的氣球應立刻丟棄。 5.11.6 標識說明的組合--含有多款受本節(jié)標識要求限制的產(chǎn)品,可將有關住處結合,但精 簡的說明必須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以清楚說明每件產(chǎn)品可能導致的危險。對于包含有氣球以及小 球、小物體或彈子的產(chǎn)品,只有信號詞和危害描述詞可結合在一起。 5.11.7 受5.11 要求限制的玩具的其它標識說明--玩具或氣球的小包裝,其主要展示面等于 或小于15in.2以及用三種或多種語言表示警告說明時,可將標識說明設于非主要展示面,但主展示 面下面需標有適當說明以及箭頭或其他指標符號,指示購買者參閱印于包裝盒上其展示面的標識說 明全文。 5.11.7.1 對于本身是小物體、小球或彈子,或含有小物體、小球或彈子的玩具或游戲機: SAFETY WARNING 安全警告 5.11.7.2 對于氣球或含有氣球的玩具或游戲機: WARNING-Choking Hazard 警告--窒息危險 5.12 玩具帽--參考16CFR1500.86 的標識的要求。 5.13 藝術材料--屬于16CFR1500.14(b)(8)中藝術材料定義的玩具和玩具組件,應按照該條 款要求和規(guī)范D4236 的規(guī)定進行標識。 5.14 電子玩具--參考16 CFR1505.3 的標識要求。 5.15 電池驅(qū)動玩具--配有不可便換電池的玩具,其電池如果通過使用硬幣,螺絲刀或其它 帶用家居工具可被觸及,則應有標識說明電池是不可更換的,如果制造商認為在產(chǎn)品上標注是不可 行的,則此信息應放在包裝上或說明書內(nèi)。 5.15.1 電池驅(qū)動的乘騎玩具: 5.15.1.1 電池驅(qū)動的乘騎玩具應帶有5.3 所描述的安全標識,包括信號詞“WARNING”,還至 少包括傳遞了以下信息的文字: (a) To reduce the risk of injury, adult supervision is required. Never use in roadways,near motor vehicles, on or near steep inclines or steps, swimmingpools or other bodies of water; always wear shoes, and never allow more than rider(s). (為減低受傷的風險,需要成人監(jiān)護,絕不要在車行道上、靠近機動車的地方、在陡峭的斜坡 和臺階上、或靠近陡峭的斜坡和臺階、游泳池和其他有水的地方使用:總要穿著鞋子,絕不要超過 __個乘坐者) (b)RISKOF FIRE. Do not bypass. Replace only with____. (Note: This warning must be placed at the location of any user replaceable fuse or circuit protectiondevice. Manufacturer should state the part number or equivalent.) (起火危險,不要旁過,只用_____替換。(注:這一警告必須放在使用人便換保險絲或電路保 護裝置的地方。制造商應說明零件編號或相當?shù)男畔ⅰ?) 5.15.1.2 電池供電的乘騎玩具包裝和銷售點印刷品應說明制造商建議的玩具使用年齡或/和 體重限制。 5.15.1.3 電池供電的特許騎玩具的包裝和銷售點印刷品應帶有5.15.1 規(guī)定的警告語。 5.16 材料--包裝、玩具附帶的印刷品和銷售點的宣傳材料,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使用 與安全標簽說明中有關使用、組裝或年齡段不相符的文字、說明或圖形。 6 使用說明 6.1 定義和描述--對玩具的安全使用或/和組裝的有關資料和說明,無論是印在包裝盒還是 說明書上,對于供閱讀的某年齡組(根據(jù)需要,也包括使用的兒童)來說必須易讀易懂,所有說明 必須至少用英語表達。 6.2 玩具柜--應提供足夠詳細的正確組裝和維修的說明,以說明配的正確裝配、蓋的支撐裝 置未安裝時可造成的危險,以及如何確定支撐裝置是否正常運轉。 6.3 童床和游戲圍欄玩具--用線、纏、橡皮筋、或皮帶橫懸在童床或游戲圍欄上的玩具(包 括,但不限于練習玩具、童床體操玩具和活動玩具)必須有正確組裝,安裝和使用的說明,以保證 產(chǎn)品不產(chǎn)生纏繞或窒息危險,說明必須至少包含下面內(nèi)容: 6.3.1 本玩具不是供嬰兒放在嘴里的,應放在嬰兒的臉和嘴明顯接觸不到的地方。 6.3.2 對于可以調(diào)整床墊高度的童床、位置可能讓玩具過于接近嬰兒、層或較低的位 置更為合適。 6.3.3 當童床上放著玩具而嬰兒無人看管時,童床可放下的一側絕不能放低。 6.3.4 按照說明的要求,必須始終將提供的緊固件(線、帶、夾具等)牢固地連接在童床或游 戲圍欄上,并經(jīng)常檢查。 6.3.5 不要將其它的線或帶連接在童床或游戲圍欄上。 6.4 活動玩具--供裝在童床、游戲圍欄、墻或天花板附近的活動玩具必須有正確裝配、安裝 和使用的說明,以保證產(chǎn)品不產(chǎn)生纏繞危險。說明必須至少包括下面內(nèi)容: 6.4.1 童床活動玩具是用刺激視覺的,而不是供兒童握在手中的。 6.4.2 假如活動玩具連接在童床或游戲圍欄上,當嬰兒開始用物和膝蓋支撐站起來時,要將它 移開。假如設計為這種用途,應安裝在墻或天花板上,使站立的嬰兒明顯不能接觸到。 6.4.3 假如安裝在墻或天花板上,活動玩具的安裝必須使站立的嬰兒明顯不能接觸。 6.4.4 按照說明的要求,必須始終將提供的緊固件(線、帶、夾具等)牢固地連接在童床或游 戲圍欄上,并經(jīng)常檢查。 6.4.5 不要將其它的線或帶連接在童床或游戲圍欄上。 6.5 供成人組裝的玩具--供成人組裝的玩具,如果在未組裝狀態(tài)時含有潛在危險銳邊或銳 尖,或供三歲以下兒童使用含小物體的玩具,玩具附帶的組裝說明應按5.3 要求權帶有安全標識, 并說明玩具是由成人組裝的。 6.6 電池驅(qū)動的玩具--對于在一個電路中使用一個以上電池的玩具,使說明或玩具上的標記 必須有下列(或相當)的內(nèi)容: 6.6.1 Do not mix old and new batteries. (不要將新舊電池混用。) 6.6.2 Do not mix alkaline, standard (carbon-zinc),or rechargeable(nickel-cadmium) batteries,(不要將堿性電池,標準(碳-鋅)電池,或可充電(鎳-鎘)電池混用。) 6.6.3 提供給電池供電的乘騎玩具的說明書,應包括安全使用和維護玩具的指南。說明書應至 少包括以下內(nèi)容: 6.6.3.1 Maximum weight or age limitations. Or both for sale use of the toy.(為了 安全使用玩具,的重量或/和年齡限制。) 6.6.3.2 The warning statements contained in 5.15.1.1.(在5.15.1.1 中包含的警告語。) 6.6.3.4 Only use the charger(s) specified by the manufacturer. (只使用制造商的 充電器。) 6.7 與食物接觸的玩具--對于預定與食物接觸的玩具和它們的部件,其裝或/和說明書帶有 標識以警告照料兒童的人在使用產(chǎn)品前要地清洗。 7 制造商標記 7.1 玩具的主要部件或者玩具的包裝必須的標有制造商或分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屬散裝銷售的 玩具如小卵石或彈子,只有容器需要標記。所有這些標記必須易讀易懂,在容易被顧客看見的地方。 并能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耐久。玩具可標記代碼,以便制造商識別型號變化。含有很松散部件的玩具 除外,其代碼可在容器上。 7.2 玩具柜: 7.2.1 每個玩具柜櫥有的標識,使其被明顯地識別出制造商或分銷商或零售商的名稱和地 址(包括城市,州和郵政編碼)。 7.2.2 玩具柜上及其包裝或運輸容器上應提供編號或其他的標記,它能確定生產(chǎn)日期(年和 月),并允許以后對任何特定型號進行識別。 7.2.3 一旦玩具柜經(jīng)過重大的結構設計,或材料改運,或影響力符合本消費者安全規(guī)范的改變, 制造商應變更型號。 7.3 電池供電的乘騎玩具--電池供電的乘騎玩具應帶有性的標簽或標記,它能確定制造 商或分銷商、營業(yè)處所、型號和生產(chǎn)日期,或至少能確定生產(chǎn)年月的日期編號。 8 測試方法 8.1 概述--本標準的檢驗和測試程序是用來確定產(chǎn)品是否合標準要求的。本標準涉及的所有 類型的玩具必須按照8.5 到8.10 進行正常使用和濫用試驗。本節(jié)的其余測試適有于第4 節(jié)要求范 圍內(nèi)規(guī)定的玩具類型。除非有特別規(guī)定,一種類型玩具的確關測試可以按任何次序進。除非另外有 規(guī)定,每一一類測試可在不同的玩具上進行。這些測試可以認為是資格試驗,而不一定是質(zhì)量控制 試驗。當玩具箱設計和材料有變化時,也必須進這些測試。每一位將其產(chǎn)生作為符合本標準的合格 產(chǎn)品來制造商或分銷商可使用根據(jù)統(tǒng)計的,合適的抽樣方案,但應保留那些可有力證明他們關 于產(chǎn)品符合標準所有要求的聲明所必需的記錄。任何由CPSC 規(guī)定的強制性測試方法應該代替本節(jié) 中任何適用的測試方法。 8.2 有毒物質(zhì)含量的測試--根據(jù)FHSA 頒布的,用來測定有毒物質(zhì)的,16CFR 適用章節(jié)見表4, 表4 的參考條例為1973年9 月27日發(fā)布。 注5--應當使用出版的條例來確定的玩具是否符合本規(guī)范要求:FHSA 的要求是法律強制的。 表4 演有毒物質(zhì)含量的測試 8.3 溶解可溶性物質(zhì)的方法――模擬材料吞咽后在消化道停留4 小時的條件下,將可的元素從 玩具上萃取。然后決定萃取物中可溶性元素的含量。 8.3.1 儀器—常規(guī)的試驗室儀器如下: 8.3.1.1 金屬篩、額定孔徑0.5mm 的平紋絲網(wǎng)不銹鋼金屬篩并具有下述規(guī)格: (a) 額定金屬直徑:0.315mm, (b) 每個孔徑的尺寸偏差:+0.090mm, (c) 平均孔徑的公差:±0.018mm,以及 (d) 6%或以下的孔徑超過額定孔徑加上下列數(shù)值:+0.054。 8.3.1.2 Ph,精確度為0.2Ph 值的用具。 8.3.1.3 孔徑為0.45μm 的膜過濾器。 8.3.2 試劑—在分析中只能使用認可的分析純級試劑。 8.3.2.1 鹽酸溶液,0.07mol/L。 8.3.2.2 鹽酸溶液,約2.0mol/L(7.3%m/m)。 8.3.2.3 標準D1193 規(guī)定的三類水或ISO3696 規(guī)定的三級水。 8.3.2.4 離心機,能達到5000 500g。 8.3.2.5 容器,毛體積介于1.6 和5.0 倍鹽酸萃取液的體積。 危險物質(zhì)條例(16CFR) 有毒物質(zhì) 腐蝕性物質(zhì) 刺激性物質(zhì) 強敏化劑 產(chǎn)生壓力的物質(zhì) 輻射性物質(zhì) 易燃性 1500.3(b)5、1500.3(c)2和1500.40 1500.3(b)7、1500.3(c)3和1500.41 1500.3(b)8、1500.3(c)4、1500.41 和1500.42 1500.3(b)9、1500.3(c)5和1500.13 1500.3(b)7 1500.3(b)11 和1500.3(c)8 1500.3(b)10、1500.3(c)6、1500.43 和1610 8.3.3 樣品制備---供測試用的試驗室樣品必須為玩具銷時的形式,不包括包裝及包裝部件。 (1)測試樣品應取自單車玩具樣品的可接觸部分。 (2)樣品上的同一中材料可放在一起當作一個單一的樣品。一個單一的樣品不能由多于一種 材料或顔色組成(即復合測試是不允許的)。 (3)測試樣品可以從一定形式的材料上以得,這種材料能代表上述規(guī)定的有關材料。 (4)如果玩具供拆開或在不使用工具的情況下就可拆開,對每一部件必須單獨測試。 (5)作為參考,樣品可以取自原材料而不是從樣品上刮下。 8.3.3.1 將涂層從實驗室樣品上刮下,然后碎磨過篩。從過篩材料中獲得不低于100mg 的測試 組成。 (1)當只獲得10到100mg 均勻碎磨的材料時,對它們進行測試,結果按100mg 樣品來計算。 報告應注明該步驟及實際樣品數(shù)量。 (2)假如獲得小于10mg樣品時,該測試不用進行。 (3)如果涂層因其性質(zhì)不能加以研碎時(例如,彈性、橡膠、或塑料涂層),從玩具上取下來 就直接測試。 注—8.3.3.1 給出的方法和例外不適用于16CFR 1303 要求測試鉛總含量的表面涂層。在16CFR 1303 中CPSC 要求的鉛總含量的測定適用于任何能被刮下的涂層,不管數(shù)量多少,而結果是按照實際樣品量來計算的。 8.3.4 測試步驟 8.3.4.1 按照8.3.3 制備一份測試組分。 8.3.4.2 將上述制備的測試組分與其質(zhì)量50 倍的0.07mol/L 鹽酸溶液在37±2℃混合。如測試 組分少于100mg 時,將測試組分與5.0ml上述鹽酸溶液在上述溫度混合。搖動一分鐘。 (1)檢查混合物的酸性。假如pH 大于1.5 時,一邊搖動一邊逐滴加入2mol/L(7.3% m/m)的鹽 酸溶液直到pH 值在1.0 和1.5之間。使混合物避光。充分搖動混合物持續(xù)1 個小時,然后在37±2 ℃靜置1小時。 注7—實驗表明,當萃取在亮處而不是在黑暗處進行時,可溶性鎘的萃取量會比黑暗處高出2 到5 倍。 (2) 接著立刻通過孔徑為0.45μm 的薄膜過濾器過濾,將固體跟蹤混合物分離,必要時,在 5000g 離心不超過10 分鐘。測試該溶液以決定4.3.5.2 所元素的存在。假如不能在一個工作日 內(nèi)測試樣品,應加鹽酸穩(wěn)定以致最終溶液濃度約為1mol/L。 (3) 根據(jù)需要,離心混合物,并通過孔為0.45μm 膜過濾器將固體物質(zhì)分離,然后檢驗最終溶 液以確定4.3.5.2 規(guī)定的元素及含量。假如不能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檢驗溶液,要注意保證溶液的穩(wěn)定 性。 8.3.4.3 條款8.3 測定的分析結果應用下面的方法減去下表中的分析校正因子加以調(diào)整。對實 驗室間的誤差進行統(tǒng)計校正是必要的。 注8—應用該表計算的例子: 例1: 鉛的分析結果為120mg/kg:從表得出校正因子為30%(0.30)。 調(diào)整后的分析結果=120-(120×0.30)=120-36=84mg/kg。 該結果沒超過表格中錯的允許值,因此可以接受。 例2: 鉻的分析結果為90mg/kg:從表格得出校正因子為30%(0.30)。 調(diào)整后的結果=90-(90×0.30)=90-27=63mg/kg。 該結果超出了表格中鉻的允許值,因此不可受。 8.4 清潔度和防腐性能試驗 8.4.1 的材料清潔度—玩具中用的妝品、液體、膏體、油灰、凝膠和粉末(藝術材料除外)的 分析校正 元素Sb As Ba Cd Cr Pb Hg Se 分析校正,% 60 60 30 30 30 30 5060 清潔度,應使用USP 24<61>“微生物測試”成版本的美國藥典中的方法來確定??捎昧硪?/span>
方法來替代,只要正確地驗證了它能給出與USP 24<61>“微生物測試”或版本的美國藥典
規(guī)定的實驗結果相當?shù)幕蚋训膶嶒灲Y果。用以確定材料清潔度的將與所選擇的試驗方法一
起,組成的“化妝品、化妝用具和香水聯(lián)合會(CTFA)”提出的化妝品指南。
8.4.2 防腐性能—對玩具化妝品和玩具上使用的液體、凝膠和其他流動性有機材料組成成分按
其潛在的微生物降解進行評估,也可按照“抗菌防腐性能”USP<51>或版本的美國藥典對其微
生物控制和防腐性能進測試。
8.5 正常使用試驗—這些試驗是用來模仿正常使用條件,以保證在正常的磨損和損耗中不致產(chǎn)
生危險。這些測試的目的必須是模仿具的正常游玩方式,因此這些測試與8.6 到8.13 的可預見的
合理濫用試驗無關。這些測試是用來發(fā)現(xiàn)危險的,而不是用來顯示玩具的可靠性的。所謂玩具的機
械裝置或材料測試不合格,僅指不合格產(chǎn)生了潛在危害。玩具必須進行適當?shù)臏y試以模仿具體玩具
預見的使用方式。例如:桿、輪子、門閂、扳機、線、電線、鏈等等,是供兒童用來開動玩具的,
必須的被重復使用。彈簧或動力驅(qū)動的玩具也必須按相同的方式進測試。這些測試必須在預期的使
用環(huán)境中進行。例如:供在浴缸中使用的玩具應在肥皂水中進測試,而供沙池中用的玩具在測試過
程中必須置于沙中。應該承認,在這里沒有對具體的要求做出規(guī)定;由于本標準涉及的玩具種類很
多,也不可能這樣。然而,制造商或分銷商定必須做足夠的測試工,以確信模擬了在玩具的預期使
用壽命期間的正常使用。在這些測試后必須對玩具進行檢查,并必須按照第4 節(jié)所列島有關要求對
、銳邊危險,以小零件的脫落進行評價。
8.5.1 可洗的玩具—在玩具,包裝或說明上寫明機器可洗的玩具,除非制造商在性的標簽
上規(guī)定不同的操方法,必須按照8.5.1.1 規(guī)定進行六個周期的機器洗滌和滾筒甩。然后,檢
查玩具是否符合本標準要求。
8.5.1.1 機器洗滌和滾筒干燥的條件—任何商店出售的大容量的家用洗衣機、依機、或洗滌
劑都可以用于本試驗,在試驗之前,先將每一個玩具稱重將玩具加上模擬衣服的重物使意至少為
41b(1.8kg),使用自動洗衣機正常洗滌檔溫水洗滌12 分鐘。玩具和模擬負載必須在自動烘干機中
并加熱檔干燥,也可通過空氣干燥,直到負載干燥為止。如最終重量不超過原重的10%以上,則認
為玩具是干燥的。
8.6 濫用測試—8.7 到8.13規(guī)定的測試是模擬稱之為可預見的合理濫用過程,即通過跌落,投
擲、和其他兒童可能的行為將玩具產(chǎn)生機械性損害提示出來。在測試后,必須檢查玩具的機械危害。
例如危險的銳邊和銳尖,以及吞食危險,如掉落的小零件、小塊或碎片。條款8.7、8.8、8.9、8.10
和8.12 規(guī)定的濫用測試的程度必須按照玩具供使用的年齡組確定。假如玩具供使用的年齡組跨越
表中幾個年齡組,必須按的測試進。如果有理由認為玩具是由成人來組裝的,而不供兒童
拆開的,并且外裝盒和組裝說明明確指明成人組裝,則玩具只需在組裝完成的狀態(tài)下測試。供兒童
組裝的玩具單個配件必須同組裝好的玩具一樣進測試。但上述組裝成的玩具必須由沒有經(jīng)過濫
用測試的件組成。
8.7 沖擊試驗—這些試驗供模擬玩具由于從童床、桌子或柜臺頂上掉下而可能產(chǎn)生損害的情
況,或由可預見的合理濫用產(chǎn)生的其他沖擊情況。玩具在進行適當?shù)臏y試后,必須按照第四節(jié)的有
關要求檢查其可能的危險,例如尖點、邊緣、或可吞食的物件。
8.7.1 跌落試驗—除了8.7.2 涉的玩具,屬于下列重量以下的玩具,必須跌落在規(guī)定的撞
擊而上。跌落次數(shù)和跌落高度根據(jù)5 決定。玩具必須以隨機的方向跌落,每一次跌落后必須讓試樣
停下,并在繼續(xù)測試前對其進檢查和評估。撞擊介質(zhì)必須由一塊置于厚度不小于2.5in.(64mm的混
凝土上,按聯(lián)邦標準SS-T-312B 規(guī)定性前額定厚度為1/8in.(3mm),不含1-石棉的第四類乙烯基板
組成。撞擊面積必須不小于3ft2(0.3m2)。對于以電池動力的玩具,在跌落實驗中必須將建議使用
的電池裝上。假如沒有建議具體型號的電池,必須使用可買到的最重電池。
8.7.2 水大笨重玩具的傾翻試驗—大型笨重玩具不能進行8.7.1 的跌落試驗,但必須按下面的
程序進行傾翻試驗:
8.7.2.1 大型笨重玩具的傾翻試驗—大型笨重玩具在沖擊測試時應當傾翻三次,其中一次樣品
要處于最不利的狀態(tài):慢慢地將樣品推過其平衡中心,使其傾翻到8.7.1 規(guī)定的沖擊介質(zhì)上。
表5 正常使用和濫用試驗的參數(shù)
數(shù)值
試驗
預定用者的年齡
分為類(月) 自愿標準的規(guī)定對具制造商的推薦要求
0 至18 10/4.5ft±0.5in.(137cm)4ft,6.5in.(1.38m)
18 至36 4/3.0ft±0.5in.(91cm)3ft,0.5in.(0.93m)
沖擊
試驗
36 至96 4/3.0ft±0.5in.(91cm)3ft,0.5in.(0.93m)
0 至18 2±0.2in.*1bf(0.23N.m)2.2in.*1bf(0.25N.m)
18 至36 3±0.2in.*1bf(0.34N.m)3.2in.*1bf(0.36N.m)
扭力
試驗
36 至96 4±0.2in.*1bf(0.45N.m)4.2in.*1bf(0.47N.m)
0 至18 10±0.51bf(44.5N) 10.51bf(46.7N)
18 至36 15±0.51bf(66.8N) 15.51bf(69.0N)
拉力
試驗
36 至96 15±0.51bf(89.0N) 15.51bf(69.0N)
0 至18 20±0.51bf(89.0N) 20.51bf(91.2N)
18 至36 25±0.51bf(111.3N) 25.51bf(113.5N)
壓力
試驗
36 至96 30±0.51bf(133.5N) 30.51bf(135.7N)
0 至18 10±0.51bf(44.5N) 10.51bf(46.7N)
18 至36 15±0.51bf(66.8N) 15.51bf(69.0N)
撓曲
試驗
36 至96 15±0.51bf(66.8N) 15.51bf(69.0N)
年齡組重量標準,1b(kg)
18 個月或以下小于3±0.01(1.4)
18 至36 個月小于4±0.01(1.8)
36 至96 個月小于10±0.01(4.5)
8.7.3 帶輪玩具的翻滾試驗的---重量為3 lb(1.4kg)以上,10lb(4.5kg)以下的帶輪玩具必須
從每級高度不小于7in.(180mm)的六級臺階上翻滾下來(見圖23).臺階可以是木質(zhì)、水泥、或金
屬。玩具包括配件(如果有配件的話)必須從臺階上翻下,以下列四種方式每種翻兩次,端接端向
前和后翻滾,端接端向左,右兩側翻滾。必須以合適的方式將玩具慢慢推到臺階最上一級的邊緣,
當玩具靠自重開始跌落時馬上將其放開。對于上述每一種方式的測試,即使玩具沒有到達臺階的底
部,也必須認為已完成。
8.7.4 遮臉玩具的沖擊試驗---玩具必須用適當?shù)膴A具夾緊,并使覆蓋或圍繞眼睛的部分(如
果剪有眼睛孔)處于水平面。將直徑為5/8in.(16mm),重為0.56oz.(15.8g)(公差為+0.03
(0.8g,-0oz)的鋼球從50in.(1.3m)的高處落到玩具水平的上部表面,正常使用時蓋住眼睛的部位。
如玩具剪有眼睛孔,鋼球應落在正常使用時直接靠近眼睛的部位。鋼球在自由下落時可通過伸到離
玩具約4in.(100mm)以內(nèi)的有孔管道加以導向,但不能限制。
圖23 臺階結構的說明
8.8 符部件移取的扭力試驗---任何具有能被兒童至少用拇指和食指抓起用或牙齒咬住的突起,
部分、組件的玩具,必須進行這項測試。扭力的大小必須根據(jù)表5 中玩具適用的年齡組來確定的。
測試所以的載荷設備必須是精度為±0.02in.*1bf(±0.02N?m)扭力計、扭拒扳手或其他的合裝置。
必須使用能牢固夾住測試部件并能施加扭力的夾具。將玩具牢牢地固定在任何合理的測試位置上,
用夾具夾住處所要測試的物件或部件,在5 秒鐘內(nèi)以順時針方向均勻地施加扭力直到
(1)從原來位置上已轉過180°,或者
(2)已超過所要求的扭力。
的轉角或要求的扭力必須維持10 秒鐘。然后必須將扭力移去并使測試部件恢復到松弛狀態(tài)。
在逆時針方向再重復一次。突起、玩具部分、或組件牢牢地固定在設計用來與其一起轉動的可接觸
棒或桿上時,用夾具夾住上述棒或桿以防轉動。假如由制造商用螺絲裝上或按制造商說明用螺絲裝
上的部件,在施加規(guī)定扭力時,上述部件松動,繼續(xù)施加扭力直到
(1)已超過所要求的扭力,或
(2)上述部件散開。
假如該測試部件在小于規(guī)定扭力時,明顯地繼續(xù)轉動而又不會散開,應終止測試。
8.8.1 假如上述部件散開,應對它進行評估,以確定它是否在測試時符合適用要求。假如散開
后有一上述可被抓起的可接觸部件暴露在外,應對上述部重復進行扭力測試。
8.9 部件移取的拉力試驗---一個玩具上面能被兒童至少用拇指和食指抓起或用牙齒咬住的任
何突出物都必須進行這項試驗。拉力試驗必須在8.8 規(guī)定的扭力試驗的相同部件上行。拉力的大小
必須根據(jù)表5 中玩具適用的年齡組來確定。能向測試部件施加拉力負載的夾具的使用不能影響部件
和玩具之間的完整結合,加載裝置必須是一個精確度為±0.5lb(±2N)的,帶自指示的儀器或其它
適當工具。把試樣固定在一個便利的位置,必須用一個合適的夾具夾緊測試物件或部,要求的拉力
必須在5 秒鐘內(nèi)均勻地施加,并平行于測試部件的主軸,再維持10 秒鐘。然后必須取下夾具,把
一個適合于向垂直測試部件主軸線的方向施加拉力負載的夾具夾緊測試物件或部件,要求的拉力必
須在5 秒鐘內(nèi)均勻地施加,并垂直于測試部件的主軸,并維持10 秒鐘。
8.9.1 填充玩具和豆袋類玩具中拼縫的拉力試驗---由柔軟材料制成,具有拼縫的(包括但不
限于縫合、粘合、膠合、熱封或超聲波焊接的拼縫)填充玩具或豆袋類玩具,必須按表5 供使用的
年齡組及使用8.9 規(guī)定的外力對玩具的拼縫以任何方向分別進行拼縫拉力試驗的。
8.9.1.1 用于夾住材料拼縫兩邊的夾具的爪部必須裝有直徑為3/4in.(19mm)的墊圈(參見圖
24),夾具必須夾住裝配完整的填充玩具的表面材料,使直徑為3/4in.(19mm)的墊圈的外緣距最近
的拼縫線接近而又不小于1/2in.(13mm)。如果足夠有力夾緊夾具的測試人員通過拇指和食指不能將
鄰近拼縫的材料用直徑為3/4in.(19mm)的墊圈爪夾住,不必做拼縫的拉力試驗。在這種情況下,必
須在玩具的臂、腿或其他附件進扭力和拉力試驗以替拼縫試驗。
8.9.1.2 在進行拼縫拉力試驗時,力的大小應與玩具所對應年齡組(參見表5)一致,必須的
確5 秒鐘內(nèi)均勻施加力,并再維持10 秒鐘。
圖24 拼縫鉗
8.10 壓力試驗---任何一個能被兒童觸及但在沖擊試驗中不能被平面觸及的玩具表面部位必須
進本試驗。壓力大小必須由表5 中玩具供使用的適合年齡組來確定。
8.10.1 加載裝置必須是一直徑為1.125±0.015in.(0.380mm),厚度為0.375in.(9.52mm)的剛
性金屬圓盤。圓盤的周邊必須加工成半徑為1/32in.(0.8mm)的圓形邊以消除不規(guī)則邊緣,圓盤必
須裝在精度為±0.5lb(2N)的適當?shù)目s桿上。圓盤的位置必須使其平面與試樣表面平行,所需的力
必須通過圓盤在5 秒鐘內(nèi)均勻地施加,并再維持10 秒鐘。試驗時,玩具必須以任意方便的位置放
在一個平坦而堅硬的表面上。
8.11 輪胎移取試驗和咬接式輪軸組合的移取試驗---這些試驗關到4.17 的要求。
8.11.1 輪胎的移取---玩具必須夾緊以使輪軸處于垂直狀態(tài)。將一個如圖25 所示的金屬絲鉤
放在上面的輪胎上,如果輪胎所在玩具是供18 個月或以下兒童使用,上述金屬絲鉤必須連接10±
0.5 lb(4.5kg)的負載,如果玩具是供18 個月至36 個月兒童使用,負載必須為15±0.5lb(6.8Kg),
上述負載必須在5 秒鐘內(nèi)均勻施加并再維持10 秒鐘。
圖25 用來移取輪胎的鉤
8.11.2 裝有咬接式車軸的玩具的試驗---必須的用一個鉤或線連接玩具,以緊不利的方向和鄰
近一個軸承(但在兩軸承之間)的位置,向軸垂直施加15±0.5lb(6.8Kg)的負載,保持10 秒鐘。
上述玩具必須水平放置在方便試驗的裝置上,上述負載必須在5 秒鐘內(nèi)施加,然后再維持10 秒鐘。
如果車軸不能如上面所述被鉤住處,必須將玩具水平放置,使用能在最不利的方向輪軸垂直施力的
鉤或夾向一個輪子施加10±0.5lb(4.5Kg)的負載,負載必須在5 秒鐘內(nèi)逐漸施加,然后再維持10
秒鐘。
8.11.3 咬接式輪軸組合的壓縮試驗---本試驗用來確定在輪軸按8.11.2 規(guī)定的程序移取時是
否符合4.17 要求。輪軸組合的放置必須如圖26 所示使車軸垂直于堅硬板的孔洞上方。上述孔洞的
直徑必須足以使車軸通過。為防止干擾車軸,20±0.5lb(89N)的負載是通過一個合適的圓形適配器
施加到上面的車輪的。負載必須在5 秒鐘內(nèi)逐漸施加,然后再維持10 秒鐘。為將車軸維持在垂直
位置,根據(jù)需要在施加負載時,上面的車輪必須加以調(diào)整,但又不能限制其向下移動。在力的作用
下車軸穿過其中任何一個車輪,車軸不能形成危險或突起。
8.12 撓曲試驗---本試驗用來確定用作彎曲構架的金屬絲或桿是否符合4.10 的要求。玩具必
須固定在一個裝有虎鉗護罩的虎鉗上。如圖27 所示,上述鉗罩用13 號厚冷軋鋼或其他類似材料制
成、內(nèi)部半徑為0.375in.(9.5mm)。在離部件與玩具主體交點2±0.05in.(50mm)處,垂直向部件主
軸施力并彎曲60°,如果部長度小于2in.(50mm),則在部件末端施力。上述施加的外力必須根據(jù)
表5 決定。然后,必須將部件反方向撓彎120°。上述過程必須以每2 秒一個周期的速度重復30
個周期,每10 周期后停60 秒鐘,必須由兩個120°弧度的彎曲構成一個周期。
圖26 車輪裝置的壓縮試驗
8.13 的自動工玩具的試驗---必須將一個可在3 秒鐘內(nèi)放出和吸入18in.3(295cm2)以上氣流量
的活塞泵連接到玩具的吹口處。為防止氣泵內(nèi)產(chǎn)生一個大于2psig 的正、負壓力,必須在泵上裝一
個安全閥。必須以至少18in.3(295cm3)的氣流量交替吹、吸玩具10 次,上述氣流量包括可能通過
安全閥排出的體積部件。必須對上述試驗后脫落的任何物體加以檢驗以確定是否合4.6 的規(guī)定。如
果玩具的空氣出口處按4.6.2 規(guī)定為可觸及,對上述出口處必須按上述程序進試驗。
圖27 撓曲試驗器
8.14 官玩具箱蓋子和關閉件的試驗---玩具箱必須在試驗前按照制造商的說明進行裝配。
8.14.1 蓋的支承裝置:
8.14.1.1 從蓋的最外邊沿開始計算,將蓋提升到離閉合的弧行程大于2in.(50mm),但離
閉合處的弧度不大于60°的任何位置。放松蓋子,測量其最外邊緣大致中點的下落運動。
8.14.1.2 將蓋做7000 次開啟和閉合周期。一個周期包括把蓋從閉合處提升到開啟位
置再回到閉合處。
8.14.1.3 為了防止對連接蓋的支撐結構的螺絲或其他緊固件施加過度的壓力,注意不要用力
將蓋超過其正常行程弧度范圍的移動。
8.14.1.4 完成一個周的間必須約為15 秒鐘。7000 個周期必須在72小時內(nèi)完成,然后再重復
8.14.1.1 規(guī)定的試驗。
8.14.2 關閉件/蓋。
8.14.2.1 垂直鉸鏈蓋---在蓋處于閉合處的情況下,在離其幾何中心1in.(25mm)以內(nèi)的一個點
上,向蓋平面垂直向上施加一個逐漸遞增的外力。記錄能使蓋開始開啟的的力。
8.14.2.2 其他的蓋、蓋板和門---對于所有其他關閉件,在開啟的方向施加一個逐漸遞增的外
力將閉合的玩具箱開啟,記錄使關閉件開始開啟的的力。
8.15 彈射物
8.15.1 動能的確定---3.1.49 中所定義的彈射物的動能必須由以下公式確定,動能=1/2m2
其中:m=彈射物的質(zhì)量,以kg計,v=彈射物的速度,以m/s計。
8.15.2 彈射物的質(zhì)量m 必須由實驗室天平上稱得的試樣重量確定,彈射物的速度v 必須由玩
具的發(fā)射機構發(fā)射的一個樣品通過相隔一個已距離(s,米)放置的彈道屏后記錄下的通過這一距離
的時間(t,秒)來確定。彈射物的速度必須按公式v=s/t(m/s)計算。
8.15.3 在進行彈射物速度試驗時,第二個彈道屏必須放在距離彈射物進入自由飛行的點
1ft(300mm)加上一個完整的彈射物長度以內(nèi)的地方(參看圖28)。由于某些彈射物的飛行特點和其
它因素可能會影響彈射物速度測試的準確度,動能公式中的速度v 值必須是5 次測量的平均值。
注:彈道屏置于發(fā)射器端部與第二個道屏之間。
圖28 測試彈射物速度示意圖
8.15.4 彈射物的沖擊試驗---3.1.49 中所定義的彈射物必須由其發(fā)射裝置向一混凝土方塊墻
(或者同等的表面)發(fā)射3 次,墻面置于距離發(fā)射器前端1ft(300mm)加上彈射物長度的地方,發(fā)射
裝置必須朝垂直于墻的方向發(fā)射。
8.16 乘騎玩具的穩(wěn)定試驗—-本試驗與4.15 的要求有關。
8.16.1 把玩具放在一個與水平面成10°傾斜角的光滑斜坡上(某些測試要求15°的斜坡,參
見4.15.2.2 和4.15.3)。
8.16.2 如果有操縱裝置,要把操縱裝置轉向玩具最可能翻倒的位置。
8.16.3 用塞塊塞住車輪以限制其轉動,但放置塞塊前應允許自位輪處于自然位置。
8.16.4 向座位施加一個靜止的負載,負載重量與表3 中玩具供使用的年齡組中的年齡但
不超過60 個月對應的重量一致,當玩具放在規(guī)定的斜面上時,施加負載必須使其主軸垂直于真正
的水平面。負載應按其重心高度為8.8in(220mm)來設計。對于所有乘騎玩具,上述負載的重心應固
定在座位最前的那一部分向后1.7in.(43mm)處和座位區(qū)最后的那一部分向前1.7in(43mm)
處(注:兩次試驗分開來做)。假如沒有座位區(qū),上述負載應放棄在有理由預見兒童會選擇來
坐的最不利位置。
8.17 絲球應進行8.8 和8.8.1 規(guī)定的扭力測試以及本條規(guī)定的拉力測試,用來夾測試材料的
夾子,其鉗子上應附有3/4in.(19mm)直徑的墊片(見圖15)。一把夾子夾到毛球上,而第二把用來
夾基礎材料。在5 秒種內(nèi)均勻施加15lbf(67N)力并再保持10 秒鐘。
8.18 電池驅(qū)動玩具馬達堵轉測試。
8.18.1 此測試應當用新玩具進行。每個馬達應當使用新堿性電池單獨測試。如果制造商明確
地了在玩具中使用另一種化學性質(zhì)的電池,則使用制造商的該電池重復一次測試。如果玩
具用堿性電池無法驅(qū)動,則使用制造商推薦的、電壓的電池來測試。測試應在環(huán)境溫度為20
±5℃的無風的地方進行。
8.18.2 開動玩具,將與馬達機械相連的運動部件堵轉在固定位置。只堵轉能在玩具外部被停
住的運動部位。不要使任何機械或電動的保護裝置失效,如離合器或保險絲。在玩具裝配好的
情況下監(jiān)控溫度。如果正常使用允許馬達在無照管的情況下運轉,或如果玩具帶有允許它保持在
“開”的狀態(tài)的無間歇開關,則持續(xù)開動玩具并記錄溫度。測試可在每個測試部件錄得溫度峰
值后60 分鐘停止。如果玩具自動斷電或必須用手腳持開動,則監(jiān)控測試30 秒,按需重復啟動玩具
直到完成30 秒的操作。如果玩具在操作時間超過30 秒后才自動斷電,則繼續(xù)測試直至玩具自動斷
電。當測試結束時,馬達堵轉的狀況不應導致溫度超過4.25.7 的限,或?qū)е码姵匦孤?、爆炸或?/span>
火。
8.19 電池供電的乘騎玩具的測試:
8.19.1 依照下列條款測試的部件要安裝在玩具中進行,因為除非另有規(guī)定,否則它們是在正
常狀態(tài)下使用。要使用充電的電池進行測試。
8.19.2 溫度測試:
8.19.2.1 對所有用于電池充電或放電的電壓連接點進機械前處理。如果玩具提供有一個電源
線束連接器,應在進行緊大溫度測試前,對該電源線束連接點連接和斷600 次。如果玩具提有供使
用者替換的保險絲,在進行溫度測試前,將保險絲拆下和插入25 次。
8.19.2.2 用制造商的充電的電池給測試樣品供電。以導致持續(xù)電流的模式運行
該車輛。在制造商的任何表面上測試該車輛,并調(diào)整重量以達到制造商的值,測定最
大持續(xù)電流。可能必需通過在不同意面和以不同重量進行若干次試驗來測得持續(xù)電流。
8.19.2.3 以任何需要的方式對車輛進行物理性加載,以獲得持續(xù)電流。持續(xù)運行車輛直
至電池耗盡或直至達到熱力平衡。如果未達到熱力平衡,則電池換成充電的電池并繼續(xù)測試。
8.19.3 電池供電的乘騎玩具的馬達堵轉測試---機械性堵轉可觸及的馬達動部件。對于有不止
一個馬達的玩具。每個馬達應單獨測試。對于有不止一個運行模式的玩具,應當用不同的樣品測試
每一種模式。測試中玩具應當用雙層的薄紗棉布覆蓋??捎|及的馬達或其他電子部也應當用薄
紗棉布覆蓋。
8.19.3.1 在堵轉狀態(tài)下運行玩具,直到電路保護裝置使用電路阻斷或直至電池耗盡。
8.19.3.2 如果電路保持裝置阻斷電路,立即將電路保護裝置復位。如果是保險絲,立即將其
換掉,再重復測試三次。如果電路保護裝置自動復位,繼續(xù)馬達堵轉測試直到電池耗盡。
8.19.3.3 測試不應使棉布著火。
8.19.4 干擾測試---在8.19.1 的平面進行測試,以制造商的重量給車輛加載。
8.19.4.1 開始/停止狀態(tài)---以一秒為周期開關玩具30 次(0.5 秒開然后0.5 秒關),采用產(chǎn)生
電流的運模式。
8.19.4.2 向前/向后測試---如果玩具可以后退,以1 秒為周期向前向后行駛玩具30 次(0.5
秒向前然后0.5 秒向后),采用產(chǎn)生電流的運行模式。
8.19.5 開關耐久性及過載測試===將開關在相對溫度95%,溫度20℃--30℃下預處理48 小時。
在40℃進行開頭耐久性及過載測試。通過手動或機械方式的動作構件操作開關,接通或切斷測試電
流。如果使用保險絲或保護裝置來操作(開或松開)上述裝置,則保險絲或保護裝置必須被更換或
復位若干次,直到完成要求的周期數(shù)。如果開關失靈(開關卡在“關”的位置而不產(chǎn)生短路),測
試周次數(shù)可少于規(guī)定的次數(shù)。測試三樣品,所有樣品必須通過。
8.19.5.1 開關耐久性測試---如果車輛的開啟與停止賴于開關,耐久性測試要進100000 個周
期。使用在“溫度測試”中測定的持續(xù)電流負載,或包含起動功率及電感特性的等效模擬
馬達負載的電路中的持續(xù)電負載,操縱玩具開關(最少開1 秒,每分鐘至少6 個來回)。其它
所有開關要進行6000 個周期的耐久性測試。
8.19.5.2 開關過載測試---開過載測試適用于負責開啟和停止車輛的開關。堵轉玩具馬達。以
每分鐘6 個回的速率操縱開關50 個來回,其中1 秒開和9 秒關。
8.19.6 電池過載測試---每個電池的充電器持續(xù)充電336 小時。測試不應使電解質(zhì)釋放,
或?qū)е卤ā⒅稹?/span>
8.19.6.1 如果電池可在車輛內(nèi)充電,將電池放在車輛內(nèi)并接到充電電路。在短路的情況下,
將充電器、電纜、電池雙層薄棉布蓋上,進測試直到電池放空。薄棉布不應著火。
8.19.7 短路保護測試---用雙層棉布覆蓋玩具。將不同極性的部件短路。任何短路狀態(tài)不
應導致棉布著火。
8.19.8 應變消除測試---電線或線束座的電連接點要被斷開。向電線施加201bf(90N)力,使壓
力從玩具結構允許的任意角度釋放。保持力度1 分鐘。電線不應有顯示連接點壓力的任何移動。
8.20 產(chǎn)生噪音的玩具測試。
8.20.1 測試設備---為了達必需的精確度以確定玩具是否符本標準的要求,聲音測量設備應達
下的性能。
8.20.1.1 符合ANSI 標準(ANSIS1.4)。型儀器或更高的規(guī)范;
8.20.1.2 能夠測定可變時段的等效聲壓級(LAeq);
8.20.1.3 能夠測定峰值(LCpk);
8.20.1.4 有校準設施以在進行測量之和之檢查校準。
8.20.2 測試環(huán)境---當測量聲壓級時,玩具和測試設備應離開任一墻壁、天花板或其它大型的
障礙物至少1m 遠,除非本程序另有說明。室內(nèi)的背景噪聲水平必須至少比被測的聲音低15dB。
8.20.3 測試準備---在進行測量前檢查聲級計的校準。在測試前玩具應從包裝中取出來。潮濕
電池來發(fā)出聲音的玩具應用新安裝的電池來測試。如果玩具有音量控制鍵,則把音量調(diào)至。麥
克風到玩具表面的距離是25cm(9.8in.)。如果玩具可以用不止一種的下述模式來使用(例如,即可
手持又可放在桌面上用),則每種模式都要進行測試。
8.20.3.1 手持和近耳玩具---手持和近耳玩具應當用實驗室支架和夾子懸掛在空中,或者將玩
具夾于一伸長臂中。應注意盡量減少來自玩具支撐物的反射(見圖29)。
圖29 測試手持和近耳玩具的典型設置
8.20.3.2 桌面、地板和童床玩具---桌面、地板極床玩具應靜置在例如ISO7779 中所述的標準
臺上進測試。一張有厚度為0.04m(1.6in.)或更厚的木制桌面和能提供穩(wěn)定測試表面的桌腿結構的
桌子,就認為足夠了。
8.20.3.3 玩具方位---測量連續(xù)聲音時,玩具定位在玩耍中的方位。如果沒有明確顯示使用方
位, 將玩具定位于對麥克風方向產(chǎn)生聲音輸出的位置。當應用近耳玩具連續(xù)聲音要求時,玩
具的耳朵器件應朝向麥克風來定位。當測量峰值水平,測不考慮玩耍時的方而位于麥克風方向產(chǎn)生
聲音輸出的位置(見圖30 和31)。在一切情況下,在聲音測量時,玩具產(chǎn)生聲音的部應距離麥
克風25cm(9.8in.)
圖30 對于聲音輸出口在側面的玩具的桌面設置
圖31 對于聲音輸出口在上面的玩具的桌面設置
8.20.4 測試程序---如果玩具有不同的功能模式影響聲音的產(chǎn)生,則確定哪種模式產(chǎn)生的
聲壓。例如,如果玩具可播放幾首歌曲,則用首開聲壓的歌曲來取得測量結果。對于電池操作
的玩具電話,用產(chǎn)生聲壓的按鍵。
8.20.4.1 對于連續(xù)聲音,確定適當?shù)臏y試期長度。這通常是聲源的“周”的一個因素。例如,
如果一個預編程序的玩具正在測試,LAeq 應對整首樂曲來積分。作為通用慣例,應對至少為15 秒的、
輸出變化聲音而且“無聲段”很短或沒有的聲源進行采樣。
8.20.4.2 連續(xù)聲音---設置好聲級計,使它用ANSIS1.4 中定義的“A”計權力“fast(快速)”
響應模式來測量RMS(均方根)值。開動玩具的發(fā)聲機構,測量在8.20.4.1 中確定的整個周期內(nèi)的
等效聲壓級(LAeq)。重復測量,總共三次。
8.20.4.3 脈沖聲音---如果必需,則重新設定聲級計,以用ANSIS1.4 中定義的“C 計權”和
“peak(峰值)”參數(shù)來記錄聲壓級。開動玩具的發(fā)聲機構,測量峰值聲壓級(LCpk)。重復測量,總
共三次。
8.20.4.4 搖動聲響玩具---如前面所述,設定聲級計以測量脈沖聲音。以每秒2 個周來搖動玩
具有。每個周期向下甩時要急停在距離麥克風25cm(9.8in.)的地方。用這方法來確定搖動聲響玩具
的哪個方位產(chǎn)生聲壓級,用這方位和方計,把搖動聲響玩具搖動約10 秒鐘,測量峰值聲壓級
(LCpk),重復測量,總共三次。
8.20.4.5 測量結果是三次測量器官平均值。如果和最小聲壓級讀數(shù)相差5dB 或更小,可
以采用分貝值的簡單算術平均值。如果差超過5dB,則用公式2 將每一個分貝值轉換成對應的壓力
比值。然后計算這些比值的算術平均值。用公式3 把平均比值轉換回分貝值。這就得到測量結果了。
壓力比值=(Pn/Po)=10L/20
此處:
L=聲壓級,單位為dB,
Pn = 對應的壓力值,
P0 = 基準壓力。
Pn/p0 的得數(shù)是壓力比值。
分貝聲壓級=20log10(Pn/Po)
8.21 有輪乘騎玩具的動態(tài)強度測試---在玩具的站立面或承坐面,將表格3 中適當?shù)妮d荷以對
玩具最不利的位置加載到玩具上,保持5 分鐘。按玩具正常使用的位置把負載固定在玩具上。驅(qū)動
具以6.6 英尺每秒(2m/s)±0.7 英尺每秒(0.2m/s)的速度撞向高度為2in.(50mm)的非彈性臺階,
共三次。如果玩具擬同時承載不只一個兒童的重量,則同時對每一個承坐面或站立面進測試。確定
玩具是否仍然符合本標準的相關要求。
8.22 包裝薄膜厚度---使用能夠測量厚度并且精確度達到4μm 的測量設備(表盤式厚度計或
等效的厚度計)。在任意3.94×9.94in.(100×100mm)區(qū)域的對角線上均等距離地取10 個點來測量。
這十次測量的平均厚度不應小于0.00150in.(0.03810mm),并且不能有小于0.00125in. (0.03175mm)
最小厚度的測量值。對于塑料袋,剪開側邊,不要伸展,成為兩張單片。
8.23 圈套與繩索測試---固定玩具。將頭部探棒(圖10)伸入由繩索形成的圈套/開口,錐形
的端部*入,底部面開口的平面平行。使探棒底部保持與開口的平面平行,繞探棒的軸線旋轉探
棒至任意方位;當把探棒推入開口時施加10lb(45N)的力。
9 識別
9.1 為使購買者確認產(chǎn)品符合本玩具安全的所有要求,制造商,進口商及分銷商可在產(chǎn)品標簽、
發(fā)票和銷售說明上附上符合標準的聲明與他們自己的名稱和地址。
9.1.1 建議使用下述聲明
(1)符合ASTM消費者安全法規(guī)的玩具安全標準F936 的要求(制造商、進口商或分銷商的名
稱和地址)。
(2)符合標準F936的安全要求(制造商、進口商或分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10 關鍵詞
電池操作玩具;兒童;安全標識;安全測試;玩具安全要求。
附錄
(強制性內(nèi)容)
A1 年齡分組準則
A1.1 目的和范圍
A1.1.1 為保證玩具在兒童身體與智力發(fā)展的特定階段是合適及安全的,恰當?shù)貏澐帜挲g組是
很重要的。
A1.1.2 年齡組標簽是用來向銷售點的顧客提供選擇玩具的指南,以使消費者根據(jù)不同年齡組
兒童的平均能力和興趣及玩具本身的安全情況,選擇適當?shù)耐婢摺?/span>
A1.1.3 本準則用于對玩具產(chǎn)品規(guī)定合理的推薦使用年齡提供必要的意見和考慮。
A1.1.4 從華盛頓市DC20207,消費者產(chǎn)品安全委員會(CPSC)處可獲得“兒童年齡與玩具特征
的關系導則(1985)”。
A1.2 確定年齡組的準則
A1.2.1 為一個玩具確定年齡組時應考慮以下準則。在全盤考慮所有準則時,為了做出適當?shù)?/span>
年齡分組,每一個準則有所側重。
A1.2.1.1 兒童操縱和玩耍玩具的某些特性體力。這需要了解一個特定年齡組兒童通常具有的
身體情況、細微和粗獷的運動能力、身高及力量。
A1.2.1.2 兒童了解如何使用玩具(指理解玩具使用說明、操作步驟及目的)的智力。為了提
供能激發(fā)能力和促使其更大發(fā)展,而不是阻礙其能力發(fā)展的構想,考慮某特定年齡組兒童的智力是
很重要的。對兒童來說,目標既不應該太容易也不應該太困難達到。
A1.2.1.3 玩具必須滿足不同發(fā)育階段的兒童玩耍的需要和興趣。在恰當劃分年齡組時了解兒
童發(fā)育程度和識別游戲材料及游戲環(huán)境以增強每個階段兒童發(fā)育程度是很重要的。兒童玩耍的興趣
和對玩具的喜愛變化很快,因此應特別注意兒童在某些階段對特定玩具對象的喜愛及厭惡。為增強
玩具的娛樂性,很明顯玩具必須對兒童有吸引力。簡言之,玩具必須有趣。
A1.3 方法
A1.3.1 使用下方法有助于為一個玩具確定合理的使用年齡組。這些方法并不按其重要性排列,
在規(guī)定年齡組時,所有方法都應考慮。
A1.3.1.1 根據(jù)以前使用玩具或市場上類似玩具的經(jīng)驗,可說明它們對一特定年齡組兒童是否
適用。
A1.3.1.2 關于人體高度和人類基因元素的比較結果的參考資料。
A1.3.1.3 為制定兒童發(fā)育標準的有關發(fā)育數(shù)值的參考資料。
A1.3.1.4 識別在某些年齡跨度增強/激發(fā)的發(fā)育特點。
A1.3.1.5 外部顧問、兒童發(fā)育專家、內(nèi)科醫(yī)生及心理學家的專家意見。
A1.3.1.6 兒童參與的原型或模型試驗。
A1.3.1.7 觀察兒童玩耍時的技巧水平。
A1.3.1.8 征求家長的意見。
A1.3.1.9 與兒童相互配合并向其提問。
A1.4 年齡分組的安全方面的考慮
A1.4.1 玩具對于供使用者必須是安全的。一旦確定的兒童技能水平,必須使玩具設計符合本
標準有關特定年齡組的安全要求。
A1.4.2 年齡等級顯示兒童平均發(fā)育情況,然而這一種情況不一定能反映玩具對特殊兒童是否
適合。對于某一玩具兒童是否處在可以安全玩耍的適當階段,家長始終究好處判。
A1.4.3 重要的是應該考慮與小部件有關的潛在噎塞和窒息危險。三歲以下的兒童比較容易把
物件放入口中。然而,到三歲時并非就沒有把非食物物體放在口中的嗜好。下列玩具適合于三歲以
下的兒童,并作為要符合16CFR 1501 中對小部件規(guī)定的安全要求的玩具而專門引用。
A1.4.3.1 供三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有擠壓玩具、出牙器、童床練習玩具、童床鍛煉玩具、
童床活動裝置、供裝在童床、嬰兒小推車、游戲圍欄或童車上的玩具、推拉玩具、敲打玩具、積木
塊與堆垛玩具、浴盆、玩水池和沙灘玩具、搖動的、彈簧的和粘貼的馬和其他物形、鐘琴和音樂球
及旋轉木馬、玩偶盒、填充的、毛絨的及植絨動物和其他物形的玩具、學齡前玩具、游戲和智力玩
具、乘騎玩具、玩具娃娃和動物玩具、汽車、卡車、及其他車輛。
A1.4.4 適合于三歲以下童的學齡前玩具的一些特征,根據(jù)玩具的類別列在下面:
A1.4.4.1 玩具娃娃---供握持或摟抱的身體柔軟的嬰兒娃娃或人物娃娃,填充的或“豆袋”式
娃娃,面貌(包括附件)簡單的碎布娃娃或布娃娃和面貌簡單、四肢關節(jié)處活動范圍有限的輕型塑
料娃娃。
A1.4.4.2 嬰兒玩具---供在童床或游戲圍欄上用,能很容易地被小手握住、晃動、抓住、搖動
發(fā)聲或抱住的玩具。
A1.4.4.3 玩具車---外型簡單結實的汽車、卡車、船及火車,以主色調(diào)裝飾,對車輛的具體牌
子或型號沒有詳盡描述或說明,并且只要求簡單的動作例如滾動、傾倒、推動及放開。
A1.4.4.4 動作玩具---供識別聲音或圖畫用的簡單動作玩具和奇異動作玩具。
A1.4.4.5 早期學習玩具---供基礎學習訓練,例如字母或數(shù)字或模型,和簡單的形體動作訓練,
例如轉動輪子或旋鈕、拉動和放開或根據(jù)小類等用的玩具、書和智力玩具。
A1.4.4.6 積木和堆垛玩具---不要求手指技巧或不需要把雜技塊裝在一起的玩具。
A1.4.4.7 軟體的球或類似物品---供擠壓、搖動、滾動或扔擲的柔軟的,重量輕的球或其它的
模型。
A1.4.5 不應被捕認為是適合幼兒年齡標簽的玩具具有下述特征:
A1.4.5.1 要求復雜的手指動作或控制調(diào)整,將復雜的小塊裝在一起的玩具。
A1.4.5.2 游戲類玩具,要求或含有超出A、B、C或1、2、3 范圍(即最基本知識)的閱讀能
力的內(nèi)容。
A1.4.5.3 模擬成人體形或特征及其相關附件的玩具。
A1.4.5.4 收藏套具(例如:物形和車輛)。
A1.4.5.5 彈射型玩具,發(fā)的車輛、飛機等。
A1.4.5.6 化妝套具
A1.4.6 另一個被引用的主要發(fā)育分界線大約為8 歲,在這個階段閱讀能力已有進步,使兒童
能自己閱讀、理解、注意說明、警告等。因為在某些情況下說明和警告對于安全使用產(chǎn)品是必需的,
那些產(chǎn)品應貼上供8 歲以上兒童使用權標簽,屬于這一范疇的產(chǎn)品包括:
A1.4.6.1 包含易破碎玻璃部件和復雜說明的科學和環(huán)境用具或裝置。
A1.4.6.2 要求精確組裝和手指技巧或有銳利工具或部的復雜模型和工藝套具。
A1.4.6.3 含有加熱元件的電動玩具。
A1.4.6.4 某些化學裝置,用燃料驅(qū)動的模型車輛和火箭。這些玩具包含有可能是有害的化學
品,一般不能被不會閱讀和理解說明及警告的兒童安全地擺弄。建議使用這產(chǎn)品的年齡應為8
歲且僅在成人監(jiān)護下使用。
A1.5 說明性的年齡標簽
A1.5.1 如果玩具適用于建議年齡組以外的兒童,制造商可以加貼說明標以識別淕潛在的安全
問題來幫助家長和其他購買者適當?shù)剡x擇玩具。
A1.5.2 例如:如果一個玩具包含供游戲的小片并且標明供年齡較大的兒童使用,如物形動套
具,制造商應考慮在零售包裝上加上關于玩具含有小片的說明。
A1.5.3 應加考慮的因素可包括玩具對年幼兒童吸引力,市場經(jīng)驗,玩具的設計或構造及包裝
是否有可以看到的關于任何供游戲的小片的標示。此外,制造商應考慮購買者可過高估計兒童的體
力和智力及兒童對玩具有關潛在危害理解力。
A2 包裝和裝運
A2.1 包裝
A2.1.1 供成年購買者打開的包裝的結構應能避免在打開過程的金屬緊固件,特別是U 形釘?shù)?/span>
危害,并且包裝不應含有用于固定玩具在包裝內(nèi)的普通釘。
A2.2 裝運
A2.2.1 已包裝的和未包裝的玩具可能要經(jīng)過許多試驗,以檢驗玩具分銷周期中抵抗所遇到的
各種破壞力的能力。泛使用的試驗包括跌落、震動、壓縮和傾斜碰撞試驗。對于許多玩具、特
別是那些重量輕、由彈性材料制造的玩具,例如,玩具娃娃和填充玩具,進行有限的試驗可能足夠。
然而,其他的玩具,例如大型塑料玩具或重型金屬玩具,在裝運時可能受到損壞,因此應該經(jīng)過一
些適當?shù)脑囼灐jP于一些有用的試驗指導可從下述ASTM 資料中取得:試驗方法D642、D5276、D880
和D999。
A3 連接在童床或游戲圍欄上的玩具的設計指南
A3.1 目的和范圍
A3.1.1 本附錄對玩具的設計提供指導,用以鼓勵對產(chǎn)品特征和外進行安全方面積細檢查。由于
客觀上法確定玩具是否合乎這些設計導則,這些導則也就不是用來判斷玩具箱是否合乎本標準的。
A3.2 導則
A3.2.1 對所有供連接在童床或游戲圍欄上的產(chǎn)品的設計必須考慮到盡量減少繩、帶、橡皮筋
或衣的分產(chǎn)品上使嬰兒處于可發(fā)生窒息的危險環(huán)境的情況。
A3.2.2 童床和游戲圍欄環(huán)境良好設計范例包括以下幾點:
(1) 將角磨圓,半徑盡可能寬大。
(2) 輪廓平滑,以減少外形的突然改變而容易形成使繩、帶、橡皮筋或松散衣服纏結的掛點的
情況。
(3) 使用凹口、埋頭孔或其它類似方法對五金緊固隔離。
(4) 減少由于表面之間搭配不當而形成纏結突起的可能性。
A4 玩具易燃性測試程序
A4.1 目的
A4.1.1 本附錄按照16CFR1500.44 的求為易燃性試驗制定規(guī)程和基本標準。
A4.2 定義
A4.2.1 主軸線---條連結產(chǎn)品上最遠的部或端點的距離最長的直線,一個產(chǎn)品可以有一條以上
的主軸線(見圖A4.1),但它們的長度必須是等的。
A4.2.2 軟體玩具---任何填充或毛絨玩具,包括軟件動物或玩具娃娃,可以是其它玩具箱配件
或部件。
A4.2.3 實體---由剛性的、易彎曲的、或柔軟的固體材料組成的玩具部分。
A4.3 例外
A4.3.1 線、紙張、包裝材料和乒乓球。
A4.3.2 主要尺寸為1in.(25mm)或以下的可接觸部件。
A4.3.3 非填充的紡織品和可移取的非填充玩具服裝應當獨立測試,并應符合16CFR 1610 的要
求。玩具服裝如作為玩具的一部分出而不供移取,應作為主軸線的一部進行測試。
注1-直線A-A和B-B 都是主軸線,直線C-C不是主軸線
圖A4.1 確定主軸線的圖解
A4.4 試樣的制備
A4.4.1 在對剛性或柔性固體和軟體玩具進行測試時,至少使用四個測試樣。然而,如果
不能以得至少四個測試樣時,可基于一個樣品作出初步的結論。
A4.4.2 試樣必須同供給顧客的一樣是裝配好的產(chǎn)品。玩具如需要由成人組裝,必須在全部組
裝完成后的狀態(tài)進行試驗。所有供附在玩具上的衣服和配件必須按制造商供貨時的狀態(tài)附在試
樣上。
A4.4.3 產(chǎn)品如有可移取的衣服必須將取下并單獨測試。(參見A4.3.3)
A4.5 程序
A4.5.1 把制備好的試樣放在無風,并且在每次測試后可以通風和清潔的地方,試樣在測試時
的溫度必須在68-86F(20-30℃)之間,相溫度必須調(diào)整到清潔狀態(tài)。
A4.5.2 每次測試開始前,試驗裝置必須調(diào)整到清潔狀態(tài)。
A4.5.3 測量試樣的尺寸,用測試裝置(參見圖A4.2)或相當設備,將試樣架起,使其主軸線
成水平位置。沿主軸線放置一把刻度尺就可測量燒毀長度。
A4.5.3.1 試樣的點火方向和位置---放置試樣時,要沿整個主軸線加以支撐以消除下垂,確保
上述支撐裝置不會嚴重的阻礙火苗的蔓延。也可采用下列方法:對于有長發(fā)的試樣,可能需要在幾
個釘子間加細金屬絲(24WG 或償還)以對毛發(fā)提供足夠支撐使其伸值。如果發(fā)不超過肩膀長度,
不需要再加以支撐了。
注A4.1---CPSC 中不對毛發(fā)進行單獨測試,而是把它作為玩具的一個普通部分進行測試,可以將玩具面部朝下
測試,使頭發(fā)在玩具頂部的成水平位置:也可將玩具背朝下測試,使頭發(fā)在玩具下方。垂直懸掛的毛發(fā)不用于計算
燃燒速度。
A4.5.3.1.1 如果樣品太大以至不可能沿其整個長度加以支撐。必須調(diào)整試樣測試裝置可以支
撐其主軸線的端部。
A4.5.3.1.2 必須在主軸線一端將一個或以上的試樣點著火,并且,如果可能,必須在主軸相
反的一端將一個或以上的試樣點火。必須將試樣放在憑經(jīng)驗判斷為最容易燃燒的位置。
A4.5.4 手握一支直徑至少為1in.(25mm)的燃燒著的蠟燭,使火焰高度至少為5/6in.(16mm),
用內(nèi)層圓錐體火焰頂端與試樣主軸線一端的表面接觸5 秒鐘。蠟燭與試樣保持接觸5 秒鐘或直到試
樣起火,拿穩(wěn)蠟燭,讓點燃的火焰蔓延開。
A4.5.4.1 如有需要,則修剪蠟燭和燭蕊使火焰
A4.5.5 移走蠟燭,用秒表測量燃燒的時間。對自然的火焰,測試時間不能超過60s。
A4.5.6 若有必要,在60 秒鐘后用CO2 或類似的非破壞性的滅火器滅火,熟練的用水滅火也是
可接受的辦法。
注A4.2---滅火時必須注意不能影響燃燒長度的測量準確性。
A4.5.7 沿著試樣主軸線測量被燒部分的長度,計算燃燒速度。
項目數(shù)量要求描述材料
1 9 #10-32×0.38LG. S.H.C.S
2 64 #8d×2.50LG 普通釘
3 1 0.12×10.12×10.12LG 不銹鋼
4 1 0.25×10.00×10.06LG 不銹鋼
注1:公差(除非另有規(guī)定)注2:
3 處尺寸±0.005 號碼,擰緊(除非另有規(guī)定)。
2 處尺寸±0.015
角度±1°
圖A4.2 建議的易燃性試驗裝置
A4.5.8 不起火的產(chǎn)品被認為通過測試,對這樣的試樣不用計算燃燒速度。對于在60s 內(nèi)自行
熄滅的產(chǎn)品,計算燃燒速度時必須用實際燃燒時間作為分母。例如:起火的產(chǎn)品在20s 內(nèi)燒毀3in.
(76mm),并且自行熄滅。燃燒速度這樣計算:
In/20 s=0.15in./s
A4.5.8.1 對自行熄滅的產(chǎn)品的燃燒速度的計算應小心處理,避免引進測量誤差,因當燃燒長度
短時,小的測量誤差也會對最終結果產(chǎn)生很大的影響。
注A4.3---對在測試過程中,燃燒速度高于0.10in./s,而又始終自行熄滅的產(chǎn)品,CPSC 不會采取強制性措施。
然而,如果這樣的燃燒速度會使產(chǎn)品用起實質(zhì)性的人體傷害或?qū)嵸|(zhì)性傷害,CPSC 保留采取必要行動的權力。
A4.5.8.2 如果產(chǎn)品不自行熄滅,必須使火焰繼續(xù)燃燒60s,用火焰在整車60s 去蔓延的實際長
度計算燃燒速度。例如:產(chǎn)品起火并在60s 內(nèi)燒毀9in.(229mm)。燃燒速度這樣計算:
9in/60s=0.15in./s(易燃固體)
注A4.4---在測試過程中,不能過早熄滅火焰以免影響燃燒速度。例如:一只填充玩具兔子的一只陃頂端起火,
而當火焰蔓藤延到耳朵根部時被熄滅,如果耳朵材料的燃燒速度比產(chǎn)品的其余部分快,這樣計算出來的燃燒速度就
變大了。
A4.6 要求
A4.6.1 如果玩具起火并沿主軸線的自行燃燒速度超過0.10in./s(2.5mm/s),上述玩具被認為
是易燃固體。
A4.6.2 測試合格標準
A4.6.2.1 在可能的情況下,樣品數(shù)量=4。
A4.6.2.2 試樣如果不起火,不計算燃燒速度。
A4.6.2.3 計算燃燒速度至兩位有效數(shù)字。(使用常規(guī)的四舍五入法,也就是:將5 或以上的數(shù)
字進一位,精確到百分之一位。)
A4.6.2.4 將燃燒速度用四舍五入法精確到十分之一位(也就是將0.15 進到0.2)。
A4.6.2.5 可接受的水平為沿著主軸的燃燒速度=0.10in./s(2.5mm/s)。
A4.6.2.6 對制造商的補充導則---制造商決定一個產(chǎn)品的性能時必須至少根據(jù)四個試樣,這為
發(fā)現(xiàn)產(chǎn)品中不符合要求的各情況提供合理的機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1) 如果所有試樣的燃燒速度都小于0.1in./s(2.5mm/s),則接受。
(2) 如果所有試樣的燃燒速度都小于0.1in./s(2.5mm/s),但小于0.15in./s(3.75mm/s)則接
受。但同時進一步研究采取改進產(chǎn)品的性能的措施。
(3) 如果其中一個試樣的燃燒速度為0.15in./s(3.75mm/s)或以上,則不接受。用另外的四個
試樣再重復進行測試(只能重復一次)。
(4) 如果一個以上的試樣的燃燒速度為0.15in./s(3.75mm/s)或以上,則不接受。
注A4.5---CPSC 根據(jù)一個單獨試樣的燃燒速度決定產(chǎn)品是否為可燃固體。然后確定產(chǎn)品在任何
習慣或合理可預見的處理或使用時,或類似的原因,是否可引起超實質(zhì)的人體傷害或?qū)嵸|(zhì)性的傷害。
CPSC 不反對其它實驗室用四舍五入法將結果精確到0.1in./s。CPSC 的做法是將燃燒速度計算到小
數(shù)后第二位。對在燃燒速度大于0.10in./s 但小于0.15in./s 的產(chǎn)品,不會采取強制性措施。然而,
如果這種燃燒速度會使產(chǎn)品引起實質(zhì)性的人體傷害或?qū)嵸|(zhì)性傷害。CPSC 保留采取必要有動的權力。
A5.2003 修訂本的原理說明
A5.1 電池驅(qū)動玩具
A5.1.1 條款4.25---修訂本條款以明確對可充電電池和非可充電電池要求的適性。另外,也
明確了對供不同年齡組使用的電池驅(qū)動玩具的使用和蓋用測試的適性。這些適性與F936 規(guī)范的其
它規(guī)定相一致,也與CPSC 強制標準的模擬使用和海螺用測試程序,以及關于機械危險引起傷害的
潛在風險的技術要求的適性相一致。術語“正常維護”包括說明手冊中包含的任何指示或程序。
A5.1.2 另外,人們已經(jīng)認識到:玩具可能安裝上尺寸和電壓而制造商牌子和電化學性能不
同的電池,這時,電池的不同組合情況是非常多的。對每一種可能的組合情況都進行測試是不現(xiàn)實
的。所以,測試的要求使用新的堿性電池---考慮到堿性電池的高等級性能及在市場上的優(yōu)勢。當
制造商特別要求在玩具中使用其它電池化學特性時,應使用該類電池重復進行測試。
A5.1.3 條款4.25.1---修訂部份對只使用不可替換電池或“鍵接式(Keyed)”電池組的玩具免
除了本條款的要求。修訂部分明確電池倉蓋被視為電池倉的一部分?!胺强商鎿Q電池”的定義見
3.1.41。
A5.1.4 條款4.25.2---用術語“直流電”替換“dc”以明確。
A5.1.5 條款4.25.3---修訂部分用術語“不可充電”替換術語“一次性的”。明確對不可充電
電池的無意充電情況可能發(fā)生。反裝鈕扣電池不會對消費者產(chǎn)生嚴重的危險,充電產(chǎn)生的電解液泄
漏量可以忽略。因為裝電池水況不會產(chǎn)生嚴重的危險,而且通常需要兩個以上鈕扣電池的電路都是
將鈕扣電池疊加安裝,所以標準不要求防止反裝鈕扣電池的保護。
A5.1.6 條款4.25.6---如上面條款4.25.3 所提到的一樣,修訂部分用術語“不可充電”替換
術語“一次性的”。另外,用“交流電”替換“dc”以明確。
A5.1.7 條款4.25.7---本條款只注明電池表面溫度的。本條款的要求被重新組織以作為一
新條款8.18(電池驅(qū)動玩具的堵轉馬達測試)的說明和參考。
A5.1.8 條款4.25.8---除了短路狀態(tài)外,正常使用和可預見的濫用測試會造成其它可產(chǎn)生危險
的缺陷。本條款的范圍不應局限在短路狀態(tài)。例如,濫用測試可能產(chǎn)生馬達堵情況,或者對玩具的
外殼進行濫用測試產(chǎn)生電流傳送改變,引起溫度升高。
A5.1.9 條款4.25.9---F936-96a條款4.27.9 被刪除了,這要求是多余的,且已包括在4.27.7.3
中。修訂內(nèi)容將僅使用不可替換電池的玩具從6.6“安全使用電池的說明”中排除了。條款6.6與
不可替換的電無關。
A5.1.10 條款4.26.10---本條款將被取消。條款現(xiàn)有的內(nèi)容不明確。對符合性測試提供的指導
性不強,已經(jīng)導致測試實驗室結果的差異。制定對所體吸收或釋放的規(guī)范是不可行的,因為此類設
備的規(guī)格相當復雜多樣。
A5.1.11 條款5.15---本條款要求使用不可替換電池的玩具要告訴消費者電池是不可替換的。
A5.1.12 條款8.18---新條款“堵轉馬達測試方法”明確堿性電池是試驗供電的“最不利情況”,
并要求能的話應使用堿性電,對測試降壓的要求與歐洲電動玩具安全標準EN50088 條款5.11 的要
求一樣。測試方法用以確定是否與4.25.7 的求相符,對于測試表面或鄰近可觸及部份的表面的溫
升,允許有60 分鐘的安全裕度。本條款對無人照看的情況下可進行操縱的玩具進行了考慮。對于
必須由手或腳保持啟動的玩具的測試。根據(jù)歐洲電動玩具安全標準EN50088 條款9.6 的要求。測試
30 秒后終止試驗。不合格的評定冷則與條款4.25 一致。對于組裝的玩具的溫度的監(jiān)控,本條
款給出了指示以保證準確地模擬玩具預期使用的加熱狀態(tài)。堵轉馬達的狀態(tài)于由馬達驅(qū)動的活
動部件可被使用者堵轉的情況。
A5.2 電池驅(qū)騎乘玩具
A5.2.1 條款4.25.10---選擇8 安培為下限,因為這是其它標準使用的基點。一個電池可產(chǎn)生
的熱量等于電流的平方乘以電路的電阻值。不符合這一屋檐則的電池被視為“低功率”(就是“D”
電池和更小的)且被涵蓋的4.26.1 至4.26.9 條款中。符合上述準則的電池被視為“高功率”,應
符電池驅(qū)動騎乘玩具的附加要求。
A5.2.2 條款4.25.10.1---連接頭被機械卷成圓筒狀使設計足夠強以延長電池壽命,并使電池
更換不會產(chǎn)生會引致過熱的損害。發(fā)熱測試是在制造商規(guī)定的的表面負載狀態(tài)下進的,以模擬
玩具設計的預期使用環(huán)境。
A5.2.3 條款4.25.10.2---可以預見兒童傾向于將騎乘玩具腳踏踩下,樣子們在存放或運輸騎
乘玩具時會放一些東西在其腳踏上,使腳踏保護被踩下的位置。電池驅(qū)動騎乘玩具的腳踏如果在被
踩下的位置時。不會產(chǎn)生起火危險。點燃薄紗布是許多標準采用的客觀評定起火危險的準則。
A5.2.4 條款4.25.10.3---當過載或碰到粗糙路面或物體(路邊鑲邊石、樹、臺階斜面)時,
玩具通常被止動。可以預見被用作主要保護裝置并通常處于開路狀態(tài)的保險絲可能會被忽略或被消
費者用更高值的保險絲來更換。
A5.2.5 條款4.25.10.4---預處理和嚴苛的環(huán)境測試是針對玩具使用的室外環(huán)境進行的測試。
測試運送是否適用,測試后開關不應失效使玩具處于啟動狀態(tài)、測試是以UL1504 和UL1508 為基礎
的。
A5.2.6 條款4.25.10.6---這些要求包括了與過度充電和充電器電纜損壞相關的危險。
A5.2.7 條款4.25.10.7---所有連接主要/馬達電池的電線應當被保護不會受損壞。
A5.2.8 條款4.25.10.8---20磅拉緊放松要求是由UL 歀中對低電電路的拉緊放松要求組成的。
A5.2.9 條款8.19.1---測試狀態(tài)被規(guī)定以保證重復性。
A5.2.10 溫度測試---條款8.19.2---連接頭被機械卷成筒狀使設計足夠強以延長電池壽
命,并使電池更換不會產(chǎn)生會引致過熱的損害。熱測試是在制造商規(guī)定的的表面負載狀態(tài)下進
行的,以模擬玩具設計的預期使用環(huán)境。
A5.3 帶有球形未端的玩具
A5.3.1 一些帶有球形未端的玩具---條款4.33---美國消費者產(chǎn)品安全委員會報告有幾起由幼
兒(18 個月以下)玩耍一些在手柄或桿上附有球形未端的玩具而產(chǎn)生的死亡和事故。這些死亡或事
故是因為玩具的球形末端卡在兒童的喉部而且生窒息死亡或危險。在以前的標準的條款4.23.2 和
4.24.2 輔助模板的使用中提到了類似的事故。同時參考歐洲標準EN71 規(guī)定了對重量超過1.1 磅的
玩具豁免。從一致性、連貫性考慮,原來的條款4.36 被合并到4.33.2 中。
A5.4 半球形物體
A5.4.1 條款4.37---本要求的目的是明確一些形狀(杯或碗形;半球或蛋形)物體產(chǎn)生的窒息危
險,這些物體可置于兒童衫的鼻子和嘴巴上造成密閉不透氣。可獲取的資料顯示死事故涉的兒童為
4 到24 個月,幸免事故涉及的是直到36 個月的兒童。CPSC 官員分析事故數(shù)據(jù)并歸納出以下導致事
故的容器的尺寸:
英制公制
直徑范圍2.5—3.8in. 64—97mm
深度范圍1.6—2.0in. 42—51mm
容積范圍3.4—6.0oz 100-177ml
工作組觀察了兒童及直徑范圍為2.0 到4.5in.(51 到114mm)的環(huán)子,基于這些觀察資料以及引起事
故的杯子的尺寸,結論是要引起注意的尺寸范圍為2.5 到4.0in.(64 到102mm)。
A5.4.2 列出的四種結構特點可用以盡量減少形成真空的可能性。
A5.4.3 條款4.37.6(a)和(c)---在a中描述的兩個孔的位置和在c 中描述的三個孔的位置是用
來減少兩個/所有孔同時堵塞的可能。開孔的尺寸是為了防止真空的形成。開孔不是用作呼吸孔。
A5.5 聲響
A5.5.1 第4.5.1---在廣泛地與噪音有關的聽力損害的已知研究,及現(xiàn)有的對噪音限
量的建議后,這些要求已經(jīng)被發(fā)展了。職業(yè)安全和健康局(OSHA)已經(jīng)將8 小時暴露量的可受
設定為85dB(A).大衛(wèi)普斯康(DavidLipscomb)博士,工作組聘請的獨立聽覺病矯治專家,已經(jīng)建
議了一個類似的暴露水平,他的建議是對于連續(xù)聲音,8 小暴露量級,Leq,8h為85dB(A);對于既
產(chǎn)生連續(xù)聲音又產(chǎn)生脈沖聲音的玩具所發(fā)出的連續(xù)聲音,是85dB(A);所在測量的距離為
25cm(9.8in)。
A5.5.2 對來自玩具的噪音的暴露是斷斷續(xù)續(xù)的,而且和其它日常噪音混和在一起。這些假設
與歐洲對玩具的連續(xù)聲音研究的發(fā)現(xiàn)是一致的,該研究由位于英國南安普敦的ISVR 顧問服飾進行
并發(fā)表為《玩具發(fā)出的噪音及其對聽的影響》。在此研究的基礎上,ISVR 將發(fā)音玩具大概的玩耍時
間確定為每天1.5 小時。
A5.5.3 采用早普斯康博士推薦的暴露量級,ISVR 對玩耍時間的研究結論,和3dB 的兌換率,
分別相當92.3dB(A)和89.3dB(A)的推薦值。把每個數(shù)取整到最近的5dB(A),兩者都變?yōu)?0dB(A)。
A5.5.4 近耳玩具合理的使用距離是2.5cm。然而,在25cm 而不是2.5測量,可以降低測量距
離造成的錯誤敏感度和在極近場聲音測量所固有的其它人干擾。用上述的90dB(A)的要求和換成
25cm 自由場,就相當于70dB(A)。
A5.5.5 技術上精確的脈沖噪音要求會結合考慮分貝級數(shù)和聲音的每天重復次數(shù),也會判定誤
用的可能性(靠近耳朵開動)。這會導致一些關于每天的重復數(shù)量和靠近耳朵開動的可能性的主觀
判定。因此,采納保守方法把脈沖噪音限制為120dB(C 計權峰值)。這要求防止誤用和允許每天在
25cm 處多至10000 次的重復。這要求僅適用于兩物碰撞增生的脈沖聲音(沖擊型)。
A5.5.6 爆發(fā)型脈沖噪音要求的仍然是138dB(C)。區(qū)分沖擊型和爆發(fā)脈沖噪音的原理如下:
人耳的頻率響應不能“跟隨”爆炸產(chǎn)生的壓力的快速上升。快速上升時間加上聲音短暫的持續(xù)時間
使人耳有效地“削減”了聲波的縫值。相反地,由沖擊產(chǎn)生的脈沖噪音具有慢得多的上升時間,人
耳或許跟隨。這些類型的聲音也可能會共鳴而增加暴露時間。因此,更保守的要求到批準。
A5.5.7 第8.20 節(jié)---測試草案---測試草案經(jīng)驗接受了廣泛的驗證。為了使程序標準化和保證
所得至的結果盡量不受設備差異和操作者技術差異的影響,多所實驗室對大范圍的發(fā)音玩具進行了
測試和再測試。
A5.5.7.1 不同的方法適用于測試不同類型的產(chǎn)品。然而,在實驗室之間測試的每種玩具被歸
類為下列種類的一種:(1)搖動聲響玩具;(2)擠壓玩具;(3)近耳玩具;(4)桌面、地面和童床
玩具,及(5)手持玩具,由16CFR1500 容的聯(lián)邦法規(guī)將繼續(xù)生效,本附錄沒有對帽和帽
沿玩具進行測試。
A5.5.7.2 選擇25cm 作為從玩具聲音輸出口到聲級計麥克風的距離,以提供測試的連貫性。
A5.5.7.3 利普斯康博士建議搖動聲響玩具僅需要測試峰值脈沖要求。峰值脈沖與A 計權連續(xù)
聲級相比,較少信賴于搖動技巧,因而增加了測試的再現(xiàn)行。
A5.5.7.4 在這次編寫時未完成其它類型的玩具(例如擠壓玩具和耳塞型玩具)的方法和確認。
A5.6 與國際標準IS08124-1:2000 的協(xié)調(diào)
A5.6.1 條款3.1.2---可觸及性---使用ISO的定義,增加對CFR 條款的參考,將條款3.1.1.1
合并到3.1.2。
A5.6.2 條款3.1.7---電池驅(qū)動玩具一一增加ISO8124-1:2000中的定義。
A5.6.3 條款3.1.12---折疊---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義。
A5.6.4 條款3.1.13---壓縮彈簧---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義。
A5.6.5 條款3.1.17---壓力---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義。
A5.6.6 條款3.1.20---傳動機構---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義。
A5.6.7 條款3.1.24---拉伸彈簧---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義。
A5.6.8 條款3.1.25---緊固件---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義。
A5.6.9 條款3.1.29---絨毛---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義。然而,應注意“絨毛”在16CFR
1501 中沒有定義。
A5.6.10 條款3.1.32---螺旋彈簧---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義。
A5.6.11 條款3.1.39---大型笨重玩具---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義。
A5.6.12 條款3.1.44---包裝---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義。
A5.6.13 條款3.1.57---模擬保護裝置---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義。
A5.6.14 條款3.1.59---軟填塞填充玩具---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義。
A5.6.15 條款3.1.61---卷簧---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義。
A5.6.16 條款3.1.60---碎片---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義。
A5.6.17 條款3.1.64---出牙器---將定義從條款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義。
A5.6.18 條款3.1.65---工具---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義。
A5.6.19 條款4.1---材料質(zhì)量---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目視檢驗定義。
A5.6.20 條款4.6.1.2---豁免名單中增加光碟(CD 碟)。
A5.6.21 條款4.9---突起---增加ISO8124-1:2000 條款4.6最后三段的內(nèi)容。
A5.6.22 條款4.11---金屬絲或桿件---增加ISO8124-1:20004.9(b)段內(nèi)容。
A5.6.23 條款4.15.1---玩具袋的繩索---增加ISO8124-1:2000 條款4.11.4的內(nèi)容。
A5.6.24 條款4.17.1---通風---細微的編輯性修改,重復“頭部封閉的玩具如太空盔”。
A5.6.25 條款4.23---出牙器和出牙玩具---將出器定義從要求內(nèi)容中移出,放入條款3“名詞
術語”中
A5.6.26 條款8.7.2.1---大型笨重玩具的傾翻測試---將大型笨重玩具的義移至條款3。
A5.6.27 條款8.21---帶輪騎乘玩具的動態(tài)強度測試---增加了ISO8124-1:2000條款5.24.4
的內(nèi)容。
A5.7 混合的技術要求
A5.7.1 條款1.3 和3.1.33---修訂內(nèi)容使本規(guī)范在用詞上與ISO8124-1:2000 相協(xié)調(diào)且名詞術
語相一致。
A5.7.2 條款3.1.4---水上玩具---修訂部分對“水上玩具”給出定義以與ISO8124-1:2000
相協(xié)調(diào)。
A5.7.3 條款3.1.49---主要顯示面---對此定義進行了輕微修改使其更明確。
A5.7.4 條款3.1.21,4.3.4,4.3.4.1,4.3.4.2,4.3.6---化妝品、液體、糊劑、膏、凝膠和粉末
一一修訂部分不再要求主觀判斷什么是預計兒童玩耍的化妝品。本修訂采用8 歲以上作為確立的兒
童年齡門檻,以此定義哪些玩具或物品超出這些要求的范圍。如條款4.3.4 所規(guī)定的,供8 歲以上
兒童使用的化妝品仍要求FDCA 條例。它們不要求符合FHSA 條例。
A5.7.5 條款4.3.6.4---更改了數(shù)字。
A5.7.6 條款8.4.1 材料清潔度---修訂部分明確對USP的參考,并且考慮到新微生物技術的發(fā)
展而允許使用等效的方法。修訂部分還參考了CTFA 導則的。
A5.7.7 條款8.4.2---防腐性---修訂部分規(guī)定使用已被廣泛使用的USP24<51>中定義的。
本測試的范圍于化妝品,因為化妝品是要求防腐的典型產(chǎn)品。
A5.7.8 條款4.13---包裝薄膜---修訂部分規(guī)定使用8.22中的測試方法測定薄膜厚度。
A5.7.9 條款4.13.1---本條款修訂后與ISO8124-1:2000相一致。
A5.7.10 條款4.13.2---袋和塑料薄膜:
A5.7.10.1 修訂部分采用了ISO8124-1:2000規(guī)定的豁免尺寸3.94in.×3.94in.(100mm×
100mm)這一采用是基于一些相關信息和傷害數(shù)據(jù)的支持的。
A5.7.10.2 傷害數(shù)據(jù)和分析顯示,一些傷害事故涉及到袋子,如果袋子尺寸大于3.94in.×
3.94in.(100mm×100mm) 則不應被豁免。如果一袋子和一塊塑料薄膜的外型尺寸(厚度和面積)一
樣,它們產(chǎn)生的危險并沒有什么區(qū)別。
A5.7.11 條款8.22---包裝薄膜厚度的測試---修訂部分采用了與ISO8124-1:2000 相一致的厚
度測試方法。
A5.7.12 條款4.15.1---玩具中的繩和彈性繩以及圖11,繩套的示例---修訂部分明確繩套的
周長構成。
A5.7.13 條款8.23---繩套和繩索的測試以及圖10---探棒的長(5.0in.)和寬(3.9in.)是基
于第5百分點的0~3個月兒童(CPSC1986 年的《人體測量報告》)頭部的長寬尺寸來確定的一探棒
的高度(4.0in.)和基座的高度(1.0in.)是基于《家庭游樂聲標準》(規(guī)范F1148)中使用
的兒童軀體和頭部探棒的外形來確定的一測試方法也是引用《家庭游樂聲標準》中的方法(非剛性
開口圈套的測試程序)。程序F1148 中施加的力為50lbf,本標準修改為10lbf是合理的模擬童拉套
在頭上的繩套的力。
A5.7.14 圖4---如ISO 8124-1:2000 的圖2,圖4經(jīng)過補充以顯示鉸鏈線的后視圖。修訂部分
明確鉸鏈線的定義并與ISO 8124-1:2000 相協(xié)調(diào)。
A5.7.15 條款4.14---折疊機構和鉸鏈――修訂部分用術語“預計”取代“能夠”,以明確本要
求僅適于計支撐一個兒童重量的產(chǎn)品。
A5.7.16 條款4.14.1---折疊機構――修訂內(nèi)容反映4.14僅適用于預計支撐兒童重量的玩具。
A5.7.17 條款4.16.2.1---可用腳起穩(wěn)定作用的傾斜穩(wěn)定性,條款4.16.5—騎乘玩具和座位的
超載要求,和條款8.16.4---當預計年齡范圍跨年齡組時,修訂部分規(guī)定使用相保守的年齡組。
A5.7.18 條款4.16.1,4.16.2和4.16.3---修訂部分解釋4.16.1,4.16.2和4.16.3 的范圍包括
座。事實上,4.16.1 特別注明4.16.2 和4.16.3將“帶座位的固定玩具”包括在它們范圍內(nèi)。
A5.7.19 條款4.16.3---前后穩(wěn)定性―――向后穩(wěn)定性的“可用腳穩(wěn)定”的豁免被刪去。兒童
衫的腳不能有效地防止向后翻。
A5.7.20 條款4.21.2---修訂部份堵住了預計供18 至36個月兒童使用的玩具中有的安撫奶嘴
的漏洞。該漏洞允許符合16CFR 1511 中10lb 拉力測試要求的安撫奶嘴與玩具一起銷售,而其它18
至36 個月年齡組的玩具就必須符合ASTM F936 中的15lb 拉力測試要求。
A5.7.21 條款8.16---騎乘玩具穩(wěn)定性測試―――修訂部分允許進重心調(diào)節(jié)以解決因產(chǎn)品幾何
形狀而不能將負載施加在特定位置的問題。
A5.8 標識
A5.8.1 條款5修訂部份使本條款更清晰明確和流暢。本條款的要素保持不變,但信息被重新分
在各條款中。該條款的結構的主要變動如下:
A5.8.1.1 將聯(lián)邦法規(guī)的要求與ASTM 的要求分開。
A5.8.1.2 將安全標識要求與年齡分組標識和說明/制造商標識分開。
A5.8.1.3 明確安全標識的具體組成部分。
A5.8.1.4 更清楚地明確哪些地方的信號詞和標識內(nèi)容需要逐字照原文,不能由制造商決定。
A5.8.2 對具體分條款的更改的說明如下:
A5.8.2.1 條款5---標題從“安全標識要求”改為“標識要求”以反映本條款內(nèi)容。
A5.8.2.2 條款5.1---標題更改以反映僅參考了聯(lián)邦標識要求,增加了對1500.19 小球標識別參
考。
A5.8.2.3 條款5.2---以前的5.6。
A5.8.2.4 條款5.1---以前的5.2,標題進行了更改春更清楚。
A5.8.2.5 條款5.3.1---明確和規(guī)定安全的組成部和格式。
A5.8.2.6 條款5.3.2---明確和規(guī)定適的信號詞。
A5.8.2.7 條款5.3.3---明確哪些地方的標識內(nèi)容需要逐字照原文,不能由制造商決定。
A5.8.2.8 條款5.3.4---規(guī)定安全標識在包裝上的位置。
A5.8.2.9 條款5.3.5---以前的5.2.6。
A5.8.2.10 條款5.3.6---明確不管是在包裝上還是產(chǎn)品上,安全標識都必須與背景明顯區(qū)別,
并且對預計的閱讀者來說應清楚可辨。
A5.8.2.11 條款5.3.7---以前的5.2.8。
A5.8.2.12 條款5.3.8---以前的5.2.9。
A5.8.2.13 條款5.4---以前的5.3 漂浮玩具現(xiàn)在定義成水上玩具(見條款3),信號詞“CAUTION”
改為更恰當?shù)摹癢ARNING”.
A5.8.2.14 條款5.5---以前的5.4。增加分條款用以將年齡分組從安全標識中區(qū)分出來。
A5.8.2.15 條款5.6---以前的5.11。修改分條款以更好地將年齡分組從安全標識中區(qū)分出來。
A5.8.2.16 條款5.7---以前的5.12。
A5.8.2.17 條款5.8---以前的5.9。明確了安全標識是用來告訴成人在非組裝狀態(tài)下組裝玩具
會有危險。
A5.8.2.18 條款5.9---以前的5.13。
A5.8.2.19 條款5.10---以前的5.14。
A5.8.2.20 條款5.11---以前的5.10。
A5.8.2.21 條款5.11.1---以前的5.10.1,有一點編輯性修改。
A5.8.2.22 條款5.11.1.1---以前的5.10.1.1,有一點編輯性修改。
A5.8.2.23 條款5.11.1.2---以前的5.10.1.3。
A5.8.2.24 條款5.11.1.3---以前的5.10.1.2,有一點編輯性修改。
A5.8.2.25 條款5.11.1.4---以前的5.10.1.4。
A5.8.2.26 條款5.11.2---以前的5.10.2,有一些關于小物體的解釋。
A5.8.2.27 條款5.11.3 至5.11.7.2---對應以前的5.10.3至5.10.7.2。
A5.8.2.28 條款5.12---以前的5.15。
A5.8.2.29 條款5.13---以前的5.16。
A5.8.2.30 條款5.14---為前一致增加的關于電玩具標識的新分條款。
A5.8.2.31 條款5.14---為前一致增加的關于電池驅(qū)玩具標識的新條款。
A5.8.2.32 條款5.16---以前的5.17。
A5.8.3 條款6
A5.8.3.1 條款6.5---明確危險僅在非組裝狀態(tài)下存在。
A5.8.3.2 條款6.6.3---規(guī)定對安全使用和維護電池驅(qū)動玩具的指導性說明文字的要求。
A5.8.3.3 條款6.7---以前的5.8,在一點編輯性修改。
A5.8.4 條款7
A5.8.4.1 條款7.2 至7.2.3---分別對應以前的5.5至5.5.3。